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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司法考试重点提示及命题解析

网站:文库114 | 时间:2019-05-22 08:22:00 | 移动端:全国司法考试重点提示及命题解析
【内容提要】2003年全国司法考试即将拉开序幕,为此,本刊特邀请一批全国公认的一流司法考试辅导专家就司法考试中各科目的重点、难点抛砖引玉作以特别提示,并就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命题特点作以客观分析,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裨益。
【摘要题】司法考试
【重点提示】
  公司法:1、公司分类、名称和住所;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资本原则和资本制度、债券、利润分配制度、清算和债务的清偿。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转化、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关系、资本额股东的出资方式、程序和出资比例以及出资的表现形式;股东会的种类、议事规则、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情形;董事会和执行董事的组成、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人数、产生方式;董事的任期、监事会的组成、任期、职权;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义务。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方式和程序;发起人和创立大会、股东大会的种类、召开、议事规则、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情形;董事会的组成、召开、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董事的责任、经理的产生;股票的分类、股票的发行条件、价格;股份转让的限制;上市的条件、程序、上市暂停、终止的情形
  合伙企业法:特征、设立条件和程序;合伙人的资格、出资方式;合伙协议、财产构成、性质及管理和使用、事务的决定与执行、与善意第三人、债权人的关系、合伙人的责任;入伙的条件、程序与后果、退伙的情形与后果、解散与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法:出资人的条件和责任、设立条件和程序、管理模式、委托人和聘用人的义务、解散情形和清算方式
  破产法:破产法律规范的分类和具体内容、破产原因及其例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判定标准;破产案件的申请人、申请程序和提交的文件、管辖、受理程序、法律后果;债权人会议组成、召开时间和情形、职权、决议的条件和效力、和解的条件和效力、整顿的情形和结果;破产宣告的条件和效力、破产清算组、破产债权的特征、范围;破产财产含义和范围、收回、处理和变现、分配方案、分配原则、分配方式和追加分配、取回权、别除权、破产抵销权、破产费用;破产程序的终结和法律后果
  税法:税法调整对象和构成要素、税收法律关系、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基本内容
  “三资企业”法:1、中外合资企业设立条件、设立程序、设立审批的机关和期限、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出资的法律后果;董事会的性质、组成、议事规则;合营期限、解散情形。2、中外合作企业出资比例、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外方投资回收的方式。3、外资企业申请程序、审批机关和审批期限、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用地取得、解散和清算
  票据法:1、票据特征、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票据当事人、非票据当事人、票据权利及其种类、取得、形式、保全、消灭、伪造、变造、更改、票据抗辩及其种类、票据丧失的补救方式;2、汇票及其种类、当事人、出票行为、记载事项的认定、转让方式、承兑、保证和付款、追索取;3、支票种类、权利内容
  保险法:保险合同分类;当事人和关系人及其权利义务;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变更、解除和终止、索赔、理赔与代位求偿;财产保险合同种类;保险公司设立条件、解散及其禁止;保险经营原则及对保险公司的强制性规定;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执业要求和禁止性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四种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内容
  拍卖法:拍卖分类和拍卖的判定标准;拍卖业的管理部门;拍卖人及其设立条件和权利义务;拍卖师的条件;委托人及其权利义务;拍卖程序、拍卖方式、拍卖规则
  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分类、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条件、招标的禁止性规定、投标人条件、投标联合体、对投标人的禁止性规定、开标的条件、评标及其程序、对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询标的要求、废标、中标的表现形式、分包的限制和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法的适用范围、消费者权利的内容、经营者义务的内容、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和特殊求偿对象的规定、“三包”的规定、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
  产品质量法:产品的范围及标准;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产品缺陷、产品质量的行政监督、抽查制度、信息的发布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基本要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生产者的免责条件;销售者的推定过错;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组织形式、设立条件、分支机构、业务范围、资产管理;贷款的主体、贷款的种类、期限、利率规则、贷款流程;对不良贷款的规定;贷款管理的特别规定;接管的条件、法律后果、接管的程序、终止的情形和程序
  证券法:1、证券种类、证券法的适用范围;证券交易所及其职能;证券公司的设立及监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条件、职能和责任;证券业协会的设置和职责;证监会。2、证券发行的条件、程序、方式和发行中介机构、证券的承销、证券交易的条件和方式、证券交易的暂停和终止、对证券交易的限制和禁止。3、股票、债券上市的条件和程序、上市的信息公开制度、上市公司收购方式、程序和规则及法律后果
  劳动法:1、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种类、形式及其订立原则、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其后果、劳动合同的终止、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2、集体合同的内容、期限、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争议的处理;3、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制度及原则、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4、劳动争议分类、处理机构和处理程序
  土地法: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程序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2、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终止;3、农用地使用权的取得、限制;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限制;5、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与限制;6、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与限制;7、国家建设用地的管理;8、乡镇村建设用地的管理;9、临时建设用地的管理
  房地产法:房地产的规划、用途与限制、房地产交易、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命题解析】
  商法经济法在司法考试中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2002年考试所涉及的内容包括26个法律法规。从最近5年所占的分值来看,其分布情况为:1997年51分、1998年66分、1999年61分、2000年71分、2002年44分。年平均为59分,占四张卷总分的14.75%。对于考生来说,这部分一直是一个难点。因为商法经济法涉及范围广而且分值分散,每一部分都各自独立,其内在联系较小,掌握起来难度相当大。所以,商法经济法是司法考试较难突破的瓶颈。但是,对于商法和经济法的复习备考,只要掌握了其内在规律,也不是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
  从最近五年的命题规律看,其分值的分布偏重于商法,五年总分为188分,

而经济法为104分。在商法和经济法所含的各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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