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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网站:文库114 | 时间:2019-05-28 14:53:02 | 移动端:201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201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23号)、《**省财政厅**省扶贫办**保监局关于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67号)、《**县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政〔2019〕3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政办秘〔201*〕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重要讲话和省第十届党代会精神,根据《**省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坚持以民生为本,深入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按照 “保大宗,保成本”的基本要求,突出基础性、普惠性,通过建立完善政策、审核、实施、拨付、监管和考核等六大机制,扎实增进广大参保农户获得感,形成政策性农业保险“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共建共享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根据我县农业生产实际和保险业特点,政策性农业保险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

  三、总体目标

  进一步完善建立分工合理、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机制,着力提高政策知晓度和满意度,着力提高理赔精准度和理赔时效性,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稳定器”和“助推器”作用有效发挥,促进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四、主要内容

  (一)保险品种。2019年种植业保险品种为: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养殖业保险品种为:能繁母猪;特色种植业保险品种为:茶叶、茭白、瓜蒌;森林保险品种为:公益林、商品林。各乡镇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品种范围内自主确定本地品种。

  (二)保险责任。种植业、特色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森林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者死亡。

  (三)保险金额和费率。种植业、特色种植业保险金额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养殖业保险金额为保险标的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森林保险金额按照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郁闭前的整地、苗木、栽植、施肥、管护费、抚育费)。

  各险种的保额和费率为:水稻406元/亩、小麦367元/亩、玉米282元/亩、棉花394元/亩、大豆170元/亩、油菜270元/亩、茶叶500元/亩、茭白500元/亩、瓜蒌500元/亩、能繁母猪1000元/头、公益林450元/亩、商品林550元/亩,除小麦费率为4.5%、茶叶,茭白和瓜蒌费率为5%、公益林费率为3.5‰、商品林费率为4‰外,其余险种费率均为6%。

  (四)保险模式。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经办机构。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为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

  (六)保险赔付责任。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经办机构应通过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购买再保险等有效措施,及时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不得违规封顶赔付。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的设置相对免赔。

  五、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一) 种植业保险。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25%、乡镇财政补贴10%。

  (二)特色种植业保险。县财政补贴70%、乡镇财政补贴10%、种植户承担20%。

  有条件的乡镇可适当提高种植户的保费补贴比例,减轻种植户保费负担。鼓励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替种植户承担一部分保费。

  按照精准扶贫的原则,对直接参保特色种植业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省财政补贴50%、县财政补贴50%。

  (三)养殖业保险。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5%、养殖场(户)承担20%。

  (四)森林保险。公益林保险保费中央补贴50%、省财政补贴40%、县补贴10%,商品林保险保费中央补贴30%、省补贴25%、县补贴25%、林农或林场承担20%。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政策机制。各乡镇要根据目标任务和有关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切实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按规定比例足额筹集乡镇财政应配套保费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要坚持问题导向,查缺补漏,不断完善在保险服务、宣传引导、财政扶持等环节的相关政策制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建立审核机制。乡镇财政所(分局)要按照中央和我省有关管理规定,以经办机构年度签单数量、投保人已足额缴纳应负担保费、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和投保公示无异议为标准,审核认定承保数量;要督促经办机构准确及时理赔,并开展理赔事后抽查回访。经办机构应及时分险种对承保签单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确保承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要认真核查理赔案件办理情况,严格执行理赔限时结案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提高理赔工作时效。

  (三)建立实施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把宣传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手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介,深入持久开展宣传;要注重调动经办机构的主动性、积极性,督促其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面上和点上宣传,要侧重加强对保险条款、理赔政策等方面的宣传,切实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提高政策知晓度和满意度,推动宣传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实施主体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扎实做好承保理赔、查勘定损和防灾减损等各项保险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要在确认收到投保人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要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理赔协议后10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农户;要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或通过互联网、短信、微信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各有关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注重运用网络、网站等,及时通报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实现政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公示,切实保障广大投保农户知情权,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四)建立拨付机制。按照中央文件规定,保费补贴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乡镇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督促落实。要结合承保完成进度,加快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支付进度,及时拨付应匹配的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建立监管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动态监控机制,通过绩效评价、督查调研、专项检查等方式,督促和指导经办机构严格执行规定和落实政策,消除风险隐患,避免出现各类操作性风险。要坚持以查促改,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矛盾问题,特别是保险理赔问题,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依法严肃查处虚构或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标的进行多次投保,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代领或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险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以及其他骗取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建立考评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各地年度考评的主要内容。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将理赔兑现、信息宣传、公开公示、舆情处置、社情民意调查等情况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发挥绩效评价“指挥棒”作用。经办机构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具体实施者,其自身经营和管理水平直接关系着保险费补贴政策的实施效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内经办机构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完善制度机制、评选经办机构的重要依据,进一步调动经办机构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有效增进参保农户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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