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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网站:文库114 | 时间:2019-05-31 15:23:56 | 移动端: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4号)、《中共**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实施方案的通知》(*发〔201*〕4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政办发〔201*〕5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政办发〔201*〕58号)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政府对《**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耕地保护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国土局会同县农委、县统计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由各乡镇政府每年自行组织开展;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

  第五条 考核部门根据《**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乡镇高标准农田各年度建设任务确定的相关指标,对各乡镇耕地保有量(耕地保护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相关指标经县政府批准后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并与各乡镇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第六条 全县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定的各乡镇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县考核部门依据囯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釆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

  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参照国家耕地保护目标考核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第八条 耕地保护责任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保护率)、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以及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九条 各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2至3月组织年度自查,3月底前报送自查情况。县考核部门汇总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后,将有关情况向各乡镇通报,并纳入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十条 期中检查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各乡镇耕地目标责任落实情况。

  各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和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3月底前报送自查报告。县考核部门要根据情况选取部分乡镇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乡镇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检查结果向各乡镇通报,并纳入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十一条 期末考核主要对规划期内各乡镇耕地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各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和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3月底前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期末考核自查报告。县考核部门要对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根据各乡镇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对提供的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根据考核结果将对认真履行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乡镇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乡镇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相关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县委组织部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粮食中心等,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乡镇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细化对各村耕地保护责任的目标考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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