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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网站:文库114 | 时间:2019-06-12 11:33:55 | 移动端:201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201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及市安委会《2019年**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发〔2019〕1号),制定2019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活动为契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力度,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将立案起数、处罚金额、问责人数等作为衡量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的重要内容,督促企业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幅减少一般事故,坚决杜绝较大事故,为**区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编制原则

  按照《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的规定,坚持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留有余地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各街镇安监站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区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继续下降,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督促各街镇各单位全面排查和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持续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章生产经营行为,强化治本攻坚;着力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能力。

  三、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一)总法定工作日:5250天

  目前,区安全监管局在编在岗人数为21人(局机关19人、园区2人),实际在岗执法人员21人。2019年全年共365天,有52周,双休日104天,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等法定假日共计11天。国家法定工作日=365-104-11=250天。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数量=250×21=5250天。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1816天

  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5250- 2323 - 1111 = 1816天。其中:重点检查工作日752天,一般检查工作日744天,专项检查工作日320天。

  (1)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680天。

  重点检查企业32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4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32*2*4=256(天)

  一般检查企业51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4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51*2*4=408(天)

  专项检查企业2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4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2*2*4=16(天)

  (2)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科256天。

  重点检查企业6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4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6*2*4=48(天)

  一般检查企业20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4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20*2*4=160(天)

  专项检查企业6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4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6*2*4=48(天)

  (3)工贸职卫监管科560天。

  重点检查企业20家,每次参加人员3人、6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20×3×6=360(天)。

  一般检查企业15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4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5×2×4=120(天)。

  专项检查企业10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4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0×2×4=80(天)。

  (4)应急管理科64天。

  专项检查企业8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4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8×2×4=64(天)。

  (5)政策法规科40天。

  专项检查企业5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4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5×2×4=40(天)。

  (6)宣教培训科16天。

  专项检查企业2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4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2×2×4=16(天)。

  (7)**高新区安监分局200天。

  1、重点检查企业11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4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1×2×4=88(天)。

  2、一般检查企业7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4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7×2×4=56(天)。

  3、专项检查企业7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4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7×2×4=56(天)。

  (三)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2323天

  1、开展安全生产巡查:7组×4人×10天=280个工作日。

  2、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暗访、考核:6组×4人×7天=168个工作日。

  3、危险化学品实施行政许可: 15个(2018年许可数)×15天=225个工作日。

  4、烟花爆竹实施行政许可:76个,预计需用80个工作日。

  5、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5起×4人×40天=800个工作日。

  6、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2018年投诉举报数):15起×2人×4天=120个工作日。

  7、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预计需用150个工作日。

  8、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备案:预计需用50个工作日。

  9、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预计需用300个工作日。

  10、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预计需用150个工作日。

  (四)非执法工作日:1111天

  1、机关值班:全年法定节假日29天×2人/次=58个工作日,特殊时期应急值守78个工作日。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预计需用250个工作日。

  3、参加党群活动:预计需用270个工作日。

  4、开展“一推行四公开”村(社区)驻点:预计需用48个工作日。

  5、驻村(社区)网格工作日:预计需用77个工作日。

  6、检查指导街道(镇)安监站工作:预计需用60个工作日.

  7、法定年休假、病假、事假:预计需用270个工作日。

  四、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2)烟花爆竹批发单位;

  (3)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4)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5)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6、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

  全年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69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36.8%。其中危险化学品企业32家、烟花6家、职卫工贸企业20家、**高新区安监分局11家。监督检查重点企业名单见附件1。

  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年内至少进行一次重点检查。

  (三)重点检查内容。

  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检查办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分行业领域监督检查重点事项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重点检查内容,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开展监督检查活动。重点监察执法检查下列事项: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3、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5、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7、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8、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9、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0、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1、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2、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3、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4、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5、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9、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20、依法应当监察执法的其他情况。

  (四)时间安排。

  详见附件2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五、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街道(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数量及检查频次。

  全年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93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49.7%。其中危险化学品企业51家、烟花企业20家、工贸企业15家、**高新区安监分局7家。

  对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由相关科室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

  (三)时间安排。

  详见附件2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六、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1、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室和各街道(镇、分局)应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筹考虑监督检查工作日数量、专业技术力量、执法检查装备力量等实际情况,以及分管行业(领域)阶段性安全生产特点规律,编制本科室和各街道(镇、分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室和各街道(镇、分局)应当明确每次具体监督检查任务,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被监督检查单位基本信息、检查内容及检查方式等内容。

  (二)现场检查、现场处理和处罚。

  (1)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应当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归档。

  监督检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将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文书等一并归档;对于立案调查,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处罚落实情况等一并归档。

  (四)备案、督办。

  综合监管科负责审核编制我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室和各街道(镇、分局)应当严格执行既定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由监督检查人员每月3日前将本科室、本街道(镇、分局)上月重点监督检查和采用“双随机”方式进行一般监督检查情况在本单位网站上进行公示(详见附件3)。综合监管科应当按照经区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及时督办,每月在本单位网站公示全局和各街道(镇、分局)行政执法情况(详见附件4),并做好本科室和各街道(镇、分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情况、总结工作。

  (五)调整、报批程序。

  经区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因工作需要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由相关科室书面提出具体调整或者变更意见,经主管局领导同意,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施行,并形成正式文件。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10%,或者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20%,以及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核定相应工作量,并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综合监管科重新报区政府批准后向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明晰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的有效举措。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室和各街道(镇、分局)应加强组织领导,提前做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妥善处理好日常工作事项,不能以人员、装备、时间不足为由影响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维护监督检查计划的严肃性。

  (二)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室和各街道(镇、分局)要深入分析全区范围内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抓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难点。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严格依照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区安全生产相关监督检查规定,规范监督检查的各个环节,做到程序合法、操作规范、自由裁量权使用得当、文书填写规范,持续提高监督检查工作质量。

  (三)扎实开展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行动。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科室要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依照程序、坚持标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切实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根据上级部署、行业标准、时段等特点制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与职业卫生等行业专项整治方案,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行动。

  (四)推动应急管理执法由专项执法向常态化执法转变。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把预案管理、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队伍建设、救护协议签订、应急装备配备和重大危险源管理等内容纳入日常的行政执法,做到有执法就必查应急管理。通过执法促进完善应急准备,切实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

  (五)强化监督检查信息化手段。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室和各街道(镇、分局)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并将本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于3月26日前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局综合监管科备案。每月3日前将本科室、本街道(镇、分局)上月重点检查和“双随机”一般检查情况在本单位网站上进行公示,做到以信息化推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六)严格监督检查纪律。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执法,并接受监督检查对象的监督。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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