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配合开展医药价格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药品和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价格行为,落实已经出台的医药卫生服务价格调整配套政策,确保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总体不增保,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省物价局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维护十几亿人民健康福祉的重大民生工程。解决好医疗卫生这一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体现党的根本宗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内在要求。此次开展医药价格检查,目的是全面落实国家各项医药价格政策和改革措施,切实维护正常的医药价格秩序,规范医疗单位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价格行为,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保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任务
(一)检查的对象和时限
1.检查对象
社会零售药店、公办医疗机构。
2.检查时限
201*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时间和组织机构
3.检查时间
201*年12月开始,至201*年1月结束。
4.组织机构
此次检查由县物价局和卫计委具体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的医药经营单位和卫生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三)检查的重点和内容
1.检查的重点
一是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执行情况;二是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零差率特别是基础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政策执行情况;三是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情况,一次性医用耗材、检查检验的价格和收费执行情况。
2.检查的内容
(1)政府定价药品(麻醉药和一类精神药)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是否存在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
(2)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零差率政策,有无变换方式,抬高名义进价、变相提高药品销售价格的行为;
(3)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药品,是否执行零差率政策;
(4)血液及血液制品价格和相关收费是否按照规定政策执行,有无擅自提高价格、自立项目收费的行为;
(5)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以及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
(6)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行为;
(7)医疗机构销售高植(介)入类医用药材,有无超过规定的价格水平或加价率销售的行为;
(8)政府办医疗机构是否有不按规定在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采购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行为,有无不经报批擅自网下采购的行为。
(9)医疗机构是否按《**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执行,有无不经报批,采购不执行“两票制”药品的行为。
(10)政府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有无擅自立项收费的行为;
(11)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执行情况。
三、工作要求
请各相关单位进行自我检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于201*年12月29日前报送至物价局(联系人:高中姝,电话******,邮箱:******)。
**县物价局
20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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