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局价格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领导
(二)机构设置
(三)人事信息
(四)政策法规
(五)新闻发布会
(六)行政执法
(七)规划计划
(八)财务预决算
(九)招标采购
(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十一)其他
第七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工作人员呈分管领导审定后交办公室负责公开。
第八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包括:
(一)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
(二)价格举报中心及价格部门设立的信息查阅点、公告公示栏等。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县物价局在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信息发布。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应及时公布修改后的政府信息或废止说明。
第十一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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