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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网站:文库114 | 时间:2019-06-19 12:41:00 | 移动端:物价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物价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保障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得以贯彻落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物价局对本局工作人员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县物价局依法行政领导组负责本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和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考核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

  (三)组织和承办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工作,办理、确认执法人员资质等事项;

  (四)对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进行调查研究,组织经验交流;

  (五)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法,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局发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五)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六)执法制度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式:上级检查、专项检查、重大案件督查、案件调查、自查和抽查、书面审查、设置举报等。

  第六条 物价局依法行政领导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有权调阅分局、队、中心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资料,有权向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有关执法活动情况。

  被监督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予以撤销;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县物价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价格行政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检举、控告,受理后应当及时查处或者送有关部门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由县物价局给予表彰。

  第十条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活动,接受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和省、市物价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以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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