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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网站:文库114 | 时间:2019-07-13 14:37:25 | 移动端:《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内容简介

  《论犯罪与刑罚》以短短的篇幅,描绘着宏伟的法治蓝图,阐释着何为公正、何以公正,其精神值得后来的我们去深入挖掘。贝卡利亚认为法律是正义的化身,刑罚是对公正的反映,要使刑罚体现公正, 就应在定罪量刑时坚守罪刑法定的边界。正如其所述的那样,法律是“臣民根据其共同意志向君主公开的或者默示的忠诚宣誓”,为此,“当一部法典业已厘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但任何条文适用于司法实践,司法者自身会对法律进行解读, 那么,如何进行刑法解释,即在刑法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件时使人们感受到公正感呢?贝卡利亚主张要限制法官的刑法解释权。因为,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与支配之下,无论作何解释,我们都不应绕过刑法的明文规定。基于此,须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遵循严格解释的边界,通过对刑法条文通常字面含义的理解,进行符合社会常情常理的解读。这也更加保证了权利保护的力度,使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受惩罚、应受何惩罚有初步的预期。在考虑罪与刑是否相称以体现公正的问题上,贝卡利亚提出了“刑罚阶梯”的概念。在其看来,“如果对于无穷无尽、暗淡模糊的人类行为组合可以应用几何学,那么也很需要有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以此作为“衡量自由和暴政程度的潜在的共同标尺”。“刑罚阶梯”中,犯罪轻重有其次序,对应于相应的刑罚。不在阶梯尺度之内的行为,便不能被称为犯罪。如此,便能更好地厘清犯罪的界限,也能更好地做到罪刑相适应。

  贝卡利亚在此书中体现的几个中心思想,在当时社会看来是严重侵害了统治阶级固有利益的,受到了贵族势力的批判,但经过历史长河的冲刷,这些宝贵的精神通过这本书传承了下来,并被后世吸收进现代法典。

  从内容来看《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主要思想包括:

  (一)关于刑罚的起源和刑罚权。贝卡里亚认为,人们为了平安地享受自己的自由,而将自己的部分自由交给社会统一掌管,这部分交出来的自由总合起来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有了保管者还必须使它不受侵犯,这就需要刑罚来约束。

  (二)罪刑法定思想:第一,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犯罪及其刑罚。因为法律保护的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颁布法律的权力只属于根据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代表,即立法者。第二,代表社会的君主只能制定约束一切成员的普遍性法律,而犯罪事实与适用刑罚则由独立的司法官员来判定。第三,刑事法官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刑事法官不是立法者,他们只能从现实社会或者君主那里接受法律。第四,法律条文应当明确。若法律本身含混不清,那它就不得不被解释,而且若法律是用一种人民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那么必然使人民无法掌握自己的自由或处置自己的命运。第五,只有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为犯罪。

  (三)罪刑相适应思想,主要表现为:第一,刑罚强度与犯罪的危害程度相称,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只有在犯罪的社会危害越大,犯罪动机越强烈,所处的刑罚也相应的更为严厉时,犯罪与刑罚之间才能达到相称;第二,罪刑相适应是指刑罚造成的痛苦要大于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或犯罪所得到的利益。 但刑罚不能超过犯罪很多;第三,指对特定的犯罪处以特定的刑罚。

  (四)关于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思想。凡法律上规定的对犯罪的刑罚,对任何犯罪的人,都必须平等地不可避免地适用这一点就严重的侵害了贵族利益。

  (五)关于反对酷刑和滥用刑罚。贝卡里亚认为,刑罚通过造成痛苦来威慑人们,使他们不敢随意进行犯罪行为,从而保障社会和平与人民地生活安宁,同时,刑罚也会使用不当或被滥用,以致侵害无辜者,对社会造成危害。因此除非绝对需要,不得使用刑罚,而且在使用刑罚时应当尽量使用较轻的刑罚。

  (六)关于刑罚的及时性: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公正和有益。

  (七)关于刑罚的确定性和必定性,他认为犯罪与刑罚之间这种必然的确定的联系,是增强刑罚的威慑力量的重要因素。

  (八)关于司法官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他认为必须有独立的司法官员来判定犯罪事实,适用刑罚。

  (九)关于刑罚的目的和犯罪的预防。他认为要预防犯罪,必须树立法律的权威,应当极力传播知识,应当建立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使它能够严肃执法,而不产生徇私舞弊和腐化,应当奖励美德。

  (十)关于诉讼,阐述了有关诉讼制度和程序问题,如控告、逮捕、誓、讯问、证据、审判方式等。

  罪刑法定原则

  贝卡利亚在文中写到:“刑法的残酷性还造成了两个与预防犯罪的宗旨相违背的有害的结果,第一: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持实质的对应关系,因为无论暴政多么殚精竭虑新刑罚的花样,但刑罚终究超越不了人类器官和感官的限度。一旦到达了这个极点,对于更有害更残酷的犯罪,人们就找不出更重的刑罚以作为相应的预防手段。第二,严酷的刑罚会造成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况。人们无论是享受好处还是忍受恶果,都超越不了一定的限度。一种对人性来说是过分的场面,只能是一种暂时的狂暴,绝不会成为稳定的法律体系。如果法律真的很残酷,那么他要么必须改变,要么导致犯罪不受处罚。”这段话明确体现出贝卡利亚的思想:要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刑罚不能无限扩大,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应当认真谨慎的制定刑罚,过于残虐的刑罚会适得其反。贝卡利亚一直坚持反对残虐不人道的刑罚,反对不定期刑。

  目前各国已经都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该原则含义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张明楷教授指出: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分为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 ( 期) 刑,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传统内容,被称为形式侧面。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的法律主义,要求司法机关只能以法律为根据定罪量刑,而不能以习惯等为理由定罪判刑,以及法官不得溯及既往、不得类推解释法律、不得宣告不定期刑等,都是为了限制司法权力,保障国民自由不受司法权力的侵害。所以,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完全体现了形式法治的要求。而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 二是刑罚法规内容的适正的原则。实质侧面主要在于限制立法权,充满了对立法权的不信任。换言之,实质的侧面反对恶法亦法,这正是实质法治的观点。张明楷教授将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与形式法治相连接,而又把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侧面与实质法治相连接,并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的功能做了分工: 前者限制司法权,后者限制立法权。

  综上所述,贝卡利亚所提出的思想与后世所研究的罪刑法定原则无出一二,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定刑,君主不能,法官也不能。而我国的第一部刑法典即1979年刑法,但该刑法典并没有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相反在第59条规定了与罪刑法定的形式相矛盾的类推制度。但在其后经过多次研讨,罪刑法定原则终于确 立于1997年刑法中,而贝卡利亚能在共和国漫长动乱独裁时期指出这一点,其领先于时代的先见之名令人惊叹。

  罪刑法定原则的现实意义

  正如我们所知,我国 1997 年新刑法典在罪刑法定原则之外还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贝卡里亚指出: “公众所关心的不仅是不要发生犯罪,而且还关心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尽量少些。因而,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以贝卡里亚为代表的近代刑法学先驱们确立了刑法的“罪刑相称原则”或“罪刑相当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强调“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在司法实践当中,司法工作人员亦应当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但是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乱象,首先是在对刑法条文进行解读时,实践中存在着部分司法者对法条进行了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这明显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典型案例:某木材采购站(以下称甲方)与黎某(以下称乙方)签订了一份木材生产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某山场的一片林木承包给乙方生产砍伐,甲方根据木材销售的情况,以销定产,付给乙方生产工资、装车工资、燃材料费、安全设施费及劳保用品费等一切费用。而后黎某将该山场转包给吴某砍伐,自己从中赚取甲支付工资等费用的差价。黎某觉得这样赚得太少,某日凌晨在亲自安排下,由吴某叫工人装车,私自将木材运出销售牟利, 案中黎某和吴某这种“变合法控制占有为非法所有”的行为,在1997年修订刑法颁布以前,按照类推制度,曾比照盗窃罪处罚。现行刑法废除了类推制度,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任何解释方法所得出的结论,都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在方法上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故属禁止之列,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之一。

  其次,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误判错判的情形,分抢夺行为定成抢劫罪,敲诈勒索行为定成绑架罪的情况仍偶有发生,罪刑法定主义意味着只有当犯罪行为符合该罪构成要件之时才能构成该罪,所以在定罪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针对司法实践中频频出现的气枪案、鹦鹉案、大学生掏鸟案等引起争议的案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指出,由于我国刑法普遍对法定最低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犯的减轻处罚权进行了严格限制,导致法官量刑畸重,经常不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判罚。

  笔者认为,要杜绝实践中冤案的发生就要完善刑法基本原则指导司法实践的路径。总体而言,目前我国司法工作人员水平层次不齐,开展有关罪刑法定原则的讲座,评析经典案例可以有利于司法工作人员加深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笔者建议在法院内部设立一个专门机构,组织专门人员对即将发布的裁判文书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对于明显违背刑法基本原则的,予以追责,进而确保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有效贯彻落实。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刑法基本原则体系的观念形成和信守能够确保个案结论的妥当性与正义性,罪行法定原则能有效地保障犯罪人的人权,避免司法实践中处罚不当罚的现象。因为此体系观念的形成与信守能够使得司法者对个案的定罪量刑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之内进行。在当下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刑事个案仍然时常发生“一叶障目”的定罪量刑偏差。因此,当我们将刑法的基本原则体系视为刑法法治最有力的思想武器之时,则我们的刑事司法实践将极大地提高刑事法律有效惩治犯罪的作用功能。

  结语

  贝卡利亚所著的《论犯罪与刑罚》初读之时觉得略晦涩,但读完后回顾前文,不禁赞叹,贝卡利亚的法律精神远远的走在时代的前端。笔者仅着重探讨了罪刑法定思想,其他许多问题并未涉及,在我国,虽然刑罚制度仍存在着弊端,传统的报应刑虽仍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中,但是总体而言我国刑罚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宽和,我相信在坚持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我国刑法会越来越完善。

  参考文献

  [1] 陈兴良.罪刑法定主义的逻辑展开[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3).

  [2] 张明楷.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 第二版):上[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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