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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网站:文库114 | 时间:2019-08-26 23:08:55 | 移动端:关于加强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街道)林业工作站、各林政管理站: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x〕263号)、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x〕166号)精神,依据《xx省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结合xx实际,我局拟订了《xx市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现已经市政府同意,并报请省林业厅批准开始实施。现就深入贯彻落实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提要求如下: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责任重大。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统一思想,深刻领会改革工作方案的精神。要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目的、内容和重要意义,各发证点要利用公告栏张贴“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使森林经营者充分了解《方案》的精神,从而激发全社会对林业投入的积极性。

  二、认真贯彻执行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内容和政策界限

  (一)试点时间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试点工作从201x年开始,201x年底全面总结

  (二)简化采伐限额指标结构

  年初市政府下达给各乡镇、街道的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实行总量控制,不细化采伐类型、消耗结构和林分起源分项限额。各乡镇、街道在分配采伐限额时,要从严控制,不得突破年度采伐限额,要预留足够的采伐限额指标,用于因自然灾害、核销采伐限额指标等原因采伐林木时使用,并将采伐限额指标安排情况报市林业局备案。

  (三)改革和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内容和方式

  1、改革森林采伐管理方式

  对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的林木,按分配的采伐限额,批准采伐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人工商品林的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

  2、简化森林采伐管理环节。森林经营者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村民委员会对林权作出的权属证明;伐区作业设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林业工作站签具采伐限额指标安排落实意见等相关文件,报市林业局或其它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证单位审核批准。

  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证单位,对采伐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采伐条件的,应根据便民原则,及时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申请者应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森林经营者需要采伐林木时,可由就近的林业工作站协助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各片林业工作站要对本辖区的林木采伐提供伐区作业设计服务。

  3、完善采伐限额管理办法

  (1)实行皆伐作业的,以面积控制为主。对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四至)范围内已采伐林木数量超过采伐许可证核定采伐量的,采伐申请者可在原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增加采伐数量的申请,经林政管理站审核,按实际采伐量核销采伐限额指标,并办理相应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原则上同一地块只允许核销一次,且核销数量不得超过原采伐证核定采伐量的30%。核销限额指标由各乡镇、街道在预留指标中解决。

  对同一年度内数块相邻伐区的采伐,可视作“一次采伐”。

  (2)、实行择伐、抚育采伐作业的,人工同龄林由采伐蓄积量换算成采伐株数,以株数和蓄积控制为主。原则上对实际采伐株数超过采伐许可证核定数量10%以内的,采伐量超过采伐许可证核定数量的,采伐申请者应聘请除原设计人员外的林业设计资质单位(人员)对其采伐地点、树种、采伐强度、面积(四至范围)等是否符合采伐许可证规定;天然林要对是否符合伐后林木保留株数或伐后林分郁闭度设计要求进行鉴定,并提供书面鉴定意见;采伐申请者可在原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增加采伐数量的申请,经林政管理站审核,按实际采伐量核销采伐限额指标,并办理相应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原则上同一地块只允许核销一次,且核销数量不得超过原采伐证核定采伐量的30%。核销限额指标由各乡镇、街道在预留指标中解决。

  (3)伐区作业质量实行林权所有者负责制。

  林木所有者在申请林木采伐时,要与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签订凭征采伐承诺书,明确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伐前、伐中和伐后由森林经营者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三、要加强领导,务求实效。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的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真正做到认识到位、政策到位、措施到位和工作到位,使改革试点工作真正取得实效,防止借改革试点之机出现破坏森林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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