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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

网站:文库114 | 时间:2021-03-27 20:11:14 | 移动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推进“证照分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改革落地见效,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宽进严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现结合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按照“把住底线,快速审批,批后严管,信用惩戒”的原则,由承担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具体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申请材料、核查办法和违反承诺的后果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后果,审批部门当场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业务监管部门进行审批后核查的方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

  第四条 全市范围内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的审批事项,适用本办法。告知承诺事项按以下原则确定和公布,实行清单管理,进行动态调整:

  (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实行告知承诺的,直接纳入本级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以外的其它事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能够有效防范风险的,由审批部门研究提出建议,经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事项不得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第五条 审批部门会同业务监管部门制作告知承诺书文本。审批部门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具体审批条件,业务监管部门向审批部门提供事项核查办法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告知承诺书文本在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告知承诺书文本可参照本办法附件制作。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六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审批部门应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告知承诺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业务监管部门的核查办法;

  (六)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它内容。

  申请人自愿选择是否采取告知承诺方式进行审批。申请人现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审批部门当场发放告知承诺书文本;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途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x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文本;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审批部门应当按一般审批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对于申请人在“信用中国”平台存在违法失信记录、被列入黑名单库、曾作出不实承诺被撤销行政许可或实施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七条 申请人根据告知的内容,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告知的审批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按时提交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违反承诺的失信惩戒后果;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法人的,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采取委托代理方式作出承诺的,按照有关法规执行。

  第八条 告知承诺书经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告知承诺书,并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要求,向审批部门按时提交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一并纳入审批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条 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相关材料后,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作出承诺、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前,允许申请人撤回承诺申请;法定代表人或主体名称发生变化的,申请人须重新作出承诺。

  第十一条 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在x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业务监管部门。业务监管部门一般应在审批后x个月内(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时限更短的从其规定)完成对被审批人履诺情况的核查。在日常监管中对通过告知承诺审批的被审批人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的被审批人平等对待,不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第四章 违诺处理

  第十二条 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将被审批人失信信息推送至“信用xx”平台:

  (一)被审批人未在告知承诺书期限内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

  (二)业务监管部门告知审批部门应撤销审批决定的。

  第十三条 业务监管部门核查发现被审批人存在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情形后,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告知审批部门撤销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将被审批人失信信息推送至“信用xx”平台。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审批和业务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追究相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行政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相关责任部门承担。因不实承诺、违反承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被审批人)承担。

  第十五条 审批和业务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管理过程中,适用《中共xx省委办公厅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和《中共xx市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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