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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信贷担保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网站:文库114 | 时间:2021-03-29 22:25:52 | 移动端:农业信贷担保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农业信贷担保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推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创新财政促进金融支持农业发展方式,进一步推进“政银担”(原“农保贷”)业务开展,规范业务操作流程,防控业务风险,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经磋商,我县继续与xx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合作,在全县开展“流程优化、手续简便、政策优惠、覆盖广泛”的农业信贷担保贷款业务试点,探索建立“风险共管,利益共享,损失共担,合作共赢”的政、银、担合力支农服务机制,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根据xx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政银担”合作和业务操作相关指引的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三农”为目的,创新政府财政资金支农服务方式,建立“政银担”合作机制,以解决农业项目“融资难”、“融资贵”为目的,支持县域内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促进农业持续增效、农民持续增收。

  二、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为确保全县“政银担”工作顺利推进、规范操作,县政府成立xx县“政银担”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工作开展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融局、审计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各乡(镇)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全县“政银担”的协调工作。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抽调专人负责,对村级推荐上报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申请“政银担”项目进行把关审核,上下联动、紧密配合,共同推进工作有序展开。

  财政局职责:筹措并拨付“政银担”风险补偿金。

  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广泛宣传农业信贷担保的政策要求和办理流程,让群众家喻户晓。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涉及“政银担”事项的受理、审核、推荐。按照县政府和省农担公司签订的协议及时划转列入本部门预算的风险补偿金。

  金融局职责:协调合作银行加快“政银担”业务办理,帮助化解不良贷款。

  审计局职责:做好“政银担”试点工作的审计监督。

  公安局、法院、检察院职责:根据本部门职能,为“政银担”业务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及时处理涉法涉诉问题。

  各乡(镇)职责:广泛宣传农业信贷担保的政策要求和办理流程,让群众家喻户晓。负责本辖区内的涉及“政银担”事项的组织、受理、审核、推荐。

  三、主要内容

  (一)贷款对象、贷款条件和贷款用途

  1. 贷款担保服务对象。区域内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及国有农(团)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良好、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实施农田基础设施等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项目主体。

  2.贷款条件。贷款担保申请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机构法人两类。

  自然人主体基本准入条件为:

  ⑴20周岁(含)至60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在当地有固定住所。

  ⑵夫妻双方资信状况良好,无违反犯罪记录,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

  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年限一般不少于3年,具有长期、稳定、规范的土地承包合同或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⑷从事的行业应符合当地产业政策要求,生产经营正常,并具有稳定的购销渠道,近三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⑸贷款用途真实明晰,贷款申请额度与生产经营规模匹配,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风险缓释措施。

  机构法人主体基本准入条件为:

  ⑴依法成立,有稳定经营办公场所,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质证照。

  ⑵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农业相关生产经营一般满 3年以上,具有长期、稳定、规范的土地承包合同或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年龄不超过 60 岁,资信状况良好,无违法记录,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

  ⑷从事的行业应符合当地产业政策要求,生产经营正常,近三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数据。

  ⑸贷款用途真实明晰,贷款申请额度与生产经营规模匹配,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风险缓释措施。

  ⑹符合贷款承办行等金融机构的准入要求。

  存在以下行为的主体不予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⑵最近两年内有累计6次及以上贷款逾期还款记录的;

  ⑶最近两年内有连续3个月贷款逾期还款记录的;

  ⑷最近一年内有累计3次及以上贷款逾期还款记录的;

  ⑸最近一年内贷款逾期天数累计达到30天及以上的;

  ⑹组织或参与民间非法集资的。

  3. 贷款担保服务范围。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担保贷款重点用于支持基础设施、扩大和改进生产、引进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品种、市场开拓和品牌建设、土地长期租赁、流动资金等方面,不得用于个人消费等其他用途。

  (二)贷款担保额度、期限及费率。

  1.单户在保余额一般控制在10—100万元之间。贷款期限为1年,对从事周期较长的生产经营贷款,期限可适度放宽,但最长不超过3年。

  2.对生产经营良好、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实施农田基础设施等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项目,单个经营主体在保余额不得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

  3.省农担公司担保费率一般执行1.5% ,最高不超过3% ,其中:对符合“双控”政策要求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年担保费率不超过 1% ,对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的年担保费率不超过1.5%;对开展的政策外担保业务,年担保费率不超过3% 。银行贷款利率一般执行省农担公司与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银担”约定的利率,同时省农担公司积极协调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争取进一步的利率优惠。

  农业贷款主体承担的综合信贷成本(贷款利率、担保费率、增值服务费率等各项之和)可略微超过8% ,如基准利率调整,按据实增减数对8% 予以调整。

  (三)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包括一次性还本付息、等额本息、阶段性等额本息、按周期付息到期还本等方式。具体遵从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规定要求。

  (四)风险分担机制

  我县利用2015、2016、2017年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资金1245.8万元建立信贷担保风险补偿金,并委托省农担公司运营管理,担保贷款额度控制在农业信贷担保风险补偿金10倍以内,同时,省农担公司利用本身的注册资本整体优势,协调银行等金融机构,追加同等规模的信贷授信额度,给予进一步融资担保额度增信支持, 共同为我县区域内符合当地农业产业特点和发展方向,有信用、有规模、有经验、有效益、有主业、有需求的借款人提供信贷担保,探索形成“风险共管,利益共享,损失共担,合作共赢”的支农服务机制。

  (五)合作金融机构

  原则上凡是和省农担公司已签约并开展合作的金融机构都是我县开展“政银担”试点工作的合作金融机构。在合作金融机构中,引入竞争意识,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和服务意识。目前,和省农担公司有合作关系并在我县设立营业网点的金融机构有: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张家口银行。农业贷款主体可以在以上合作金融机构中自主选择贷款经办行,也可以在省农担公司未来新开展合作金融机构中自主选择贷款经办行。

  四、业务申报

  (一)申报方式:

  “政银担”业务申报方式可采用以下任一种方式申报。

  1.主管部门推荐。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政银担”工作协调机构或牵头部门先行向省农担公司和贷款经办银行出具《xx省农业信贷担保客户推荐表》进行项目推荐,银担双方按程序进行项目调查,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纳入“政银担”业务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反馈推荐地相关机构或部门。

  2.银担获客备案。省农担公司或贷款经办银行直接获客并按规定程序完成项目调查审批工作。对双方均审核通过的项目,由省农担公司定期向各地“政银担”工作协调机构或牵头部门提交《xx省“政银担”项目备案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省农担公司根据市、县(市、区)反馈意见或在备案申请提交一个月后直接纳入相关区域“政银担”业务承做范围。

  (二)申报流程:

  采用第一种申报方式的申报流程为:

  1、借款人申请。借款人按申报主体类别完整填写相关表格,同时准备好相关资料。

  2、借款人按照规定程序报送申报资料。村、乡镇、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即: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对借款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其中:村、乡镇侧重审核申报项目真实性、主体身份真实性和借款人道德品行等;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侧重审核申报项目可行性、政策合规性等),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借款人提交的资料直接进行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同合作银行或省农担公司分别从各自行业要求和专业角度进行考察,对考察符合放贷条件的,由合作银行或省农担公司书面反馈给业务主管部门;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借款人提交的资料和上述书面反馈意见审核通过后,出具推荐意见,每月上旬报县“政银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未通过的项目告知借款人补充后重新提交或直接退回。

  3、县“政银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填写《xx省“政银担”贷款担保申请汇总表》,连同相关资料一并于每月中旬提交给省农担公司。

  4、省农担公司和贷款经办行具体受理。

  采用第二种申报方式的,省农担公司、贷款经办行直接获取的客户,由省农担公司和贷款经办行具体受理。

  上述申报所需资料可从省农担公司网站自行下载填写,相关内容填写应真实、完整、准确。需借款人签字的相关资料,办理应确保该项资金借款人本人的真实性并留存影像,并根据要求提前准备好其他相关申报资料备用。

  五、项目受理

  采用银担获客备案模式的,由银担双方直接按照内部程序开展项目审核,其中省农担审核需各经办银行提供借款人银行调查报告、尽调映像及借款人相关资料。采用主管部门推荐模式的,省农担公司和贷款经办行在接到各地《xx省农业信贷担保客户推荐表》和《xx省农业信贷担保申请表》等相关申请资料后按照内部程序开展项目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原则上各方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定期向当地“政银担”协调机构或部门备案,对审核未通过的项目由项目否决方及时反馈其他各方。

  六、保障措施

  (一)加大支持力度。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根据业务开展需求落实好县级担保风险补偿金。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录制专题片、开设专栏、印发宣传资料、入户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业信贷担保的政策要求和办理流程,让群众家喻户晓。同时,及时发现、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宣传利用农业信贷担保贷款成功创业的典型,推进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健康发展。

  (三)加强风险防控。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树立贷款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和工作流程,严把准入关、审核关和资金使用关,严格避免因工作不负责、以权谋私、违规操作和举荐带来的担保风险,确保贷款“放得出、用得好、有效益、收得回”。当贷款代偿率达到3%时,省农担公司和合作银行应书面报告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预警提示;当达到5%时,暂停办理新增业务,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审计部门对涉及不良贷款的借款人进行审计,业务主管部门对造成代偿率、赔付率过高的原因进行认真核查,并提出整改方案,待贷款代偿率恢复到3%以内时,方可恢复办理业务。

  (四)加强工作考核。县政府将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推进情况的检查考核、跟踪问效,并作为考核的加分项目列入目标管理。

  (五)加强失信惩戒。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协助省农担公司和银行防控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各个方面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是将欠款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时的风险提示内容;二是对拖欠贷款尚未归还的借款企业或借款人,县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将其当年及后期享受的应直接拨给贷款人的省市县各类优惠政策、补助资金等拨入其在贷款行开立的账户,由银行和省农担公司追偿损失,直至贷款全部清偿为止,并取消其当年项目申报以及享受县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荣誉的资格;三是司法机关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处理涉法涉诉问题,法院对农业贷款诉讼可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并限期执行,并列为失信惩戒对象。对借款人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应及时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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