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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参考范文

网站:文库114 | 时间:2021-04-01 22:20:28 | 移动端: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参考范文

 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参考范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精神和要求,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推动法治建设进程和推进平安法治xx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人民调解法》和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适应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减少纠纷,预防犯罪,促进社会共建共享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人与人和谐相处,成为新形势下巩固党的执政根基、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施和深化平安法治xx创建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从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和把握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组织指导帮助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化解矛盾纠纷,努力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二、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建立市、县(区)调解指挥体系。成立市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人民调解工作。依托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立县(区)人民调解中心,负责指导指挥全县(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加强县(区)人民调解工作指挥、分流机制和实体工作平台建设,完善与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对接机制,加强平台与各人民调解组织间的工作衔接联动。

  健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在乡镇、街道建立综合调解委员会,覆盖率达到xxx%。乡镇、街道综合调解委员会是本区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的骨干力量,担负调解辖区复杂疑难纠纷和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矛盾纠纷的职责,负责及时调处辖区内复杂的民商事案件、群访案件、突发事件和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

  夯实村、社区调解组织根基。在村、社区建立调解委员会,覆盖率达到xxx%。结合城市和农村社区建设以及“两委”换届,及时调整、充实、规范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保持以自然村、小区(楼院)等为单位设立传统调解小组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根据纠纷类型设立专业调解小组。在村、社区推广建立“x+x+N”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新模式(x个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x名社区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和N个调解小组),推动司法行政职能整合,服务民生阵地前移,努力实现在家门口调解百姓纠纷。主动对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排查发现矛盾纠纷和人民调解组织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形成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合力,切实筑牢基层人民调解阵地。

  拓展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覆盖面。加强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调解组织建设,推动在流动人口聚居区、行政接边地区、大型集贸市场、新兴组织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注重发挥部门积极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保障”“谁使用谁管理”原则,积极指导在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食品药品、消费、旅游、电子商务等纠纷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车间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实现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

  三、持续推进人民调解员素质能力提升

  加强调解员队伍管理。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员选任、聘任制度,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的条件,通过公开招考、民主推选、吸纳聘任等方式,将政策法律水平高、群众威信高、热爱人民调解事业的人员吸收到调解队伍,改善调解员队伍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制定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有序推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等级管理等制度,不断提高队伍管理绩效。

  建立专职调解员队伍。各级调委会主任一般由专职人民调解员担任。其中,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一般不少于x名,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专职人民调解员一般不少于x名,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一般不少于x名,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一般不少于x名。县区要积极拓展工作思路,用好用活中央和省、市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和保障政策,加大工作协调力度,积极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调解员。

  设立调解员专家库。市、县(区)人民调解员专家库成员分别控制在xx人、xx人之内。市司法局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对全市调解员专家库人员的遴选、征聘和使用作出规定。县区要在年内建成调解员专家库和有关工作台帐。

  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坚持分级负责、县区为主原则,将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规划,采取岗前培训、年度轮训、观摩交流、旁听庭审等形式,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研讨调解方法技巧,不断提高调解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增强为党委政府排忧、为人民群众解难的本领。县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司法所负责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其中,岗前培训时间应不少于x天,年度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xx天。

  四、不断深化人民调解工作长效机制建设

  完善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坚持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村、社区每半月一次,乡镇、街道每月一次,县区每季度一次,市每半年一次的大排查制度,做到乡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季节,要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会战。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以及重点人、重点事增加排查频次,进行重点排查。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发挥纠纷信息员作用,做好纠纷预测和防范。健全重大矛盾纠纷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发现纠纷信息,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司法所要建立重大矛盾纠纷信息专门档案。县区司法局要按季度汇总分析辖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并于下季度初向市司法局书面报告。规范信息报送,确保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和精准度,严禁迟报、漏报、虚报、错报。没有发生重大矛盾纠纷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强化纠纷联动调处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上,要加强与公安、法院、信访等部门协作配合,巩固“警调联动”“诉调联动”机制。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矛盾纠纷,要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即时就地进行调解。对较为复杂、疑难、专业的矛盾纠纷,要采取和议、联合等综合方式调解,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官或党员群众代表参加。遇有重大、疑难纠纷或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与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化解,坚决防止矛盾纠纷进一步扩大和激化。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矛盾纠纷,要及时移送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县区人民调解中心。跨地区、跨单位的矛盾纠纷,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加强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对公安接警的民事纠纷,在警察迅速出击、及时制止事态扩大的同时,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介入,靠上调解,力争使矛盾纠纷得到就地化解。对法院和信访等部门分流转办、邀请协办或委托交办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依法受理,争取在第一时间内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初始阶段。

  硬化调解考核评价机制。县区要加大考核工作力度,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评价体系,积极探索排查和调解分开考核机制,做到既考核调解工作效能,也考核排查工作到位情况,力争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法治县区建设考核目标。按年度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检查和总结,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宣传表彰,充分调动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积极性。长期打不开局面或工作滞后的,要严肃批评,给予警告,指导、帮助制定整改措施。对因排查不到位、调解不及时等工作不力或懈怠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全面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规范发展

  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依据《人民调解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形式、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要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统一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标识牌、调解徽志和印章。调解庭(室)的建设要庄重、整齐且不失亲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矛盾纠纷,要按规定进行登记和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请求,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按司法部统一格式要求立卷归档。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调解原则、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要公示上墙。逐步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场所、办公条件、工作经费、工作制度“四落实”和名称、标牌、印章、工作程序、文书格式、统计台账“六统一”。

  依法规范人民调解统计备案。要根据《人民调解法》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及其组成人员统计备案制度。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的统计备案,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的统计备案,由县区司法局负责。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制度规范。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社情民意分析研判、疑难纠纷集体讨论、重大纠纷及时报告、调解流程公示公开、协议履行回访监督等工作制度,逐步形成一整套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制度体系,确保人民调解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规范纠纷案件受理、登记、调解等工作程序,重点抓好人民调解协议书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等基本要件。健全人民调解协议书质量评查体系,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和协议履约率。完善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申请程序,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协助、引导当事人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完善口头协议登记制度,口头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由人民调解员记录协议内容。

  六、积极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创新拓展

  拓展人民调解工作范围。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和中央、省、市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在继续做好多发性、常见性一般民间纠纷调解的同时,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着力做好征地拆迁、医疗卫生、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物业管理、网络消费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处工作。既要调解好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矛盾纠纷,也要调解好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既要做好本辖区、本行业、本部门矛盾纠纷的调解,也要通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矛盾纠纷调解,防止出现空档。

  创新人民调解工作载体。认真总结在基层人民法院、公安交警部门和派出所、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信访接待窗口以及乡镇(街道、社区)综合服务大厅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特色调解室和律师参与接访的经验做法,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积极探索运用网络、通讯、广播、电视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以电视屏、电脑屏、手机屏“三屏”为平台的现代调解方式,促进以地头、村头、炕头“三头”为主的传统调解平台转型升级。加强与电视台相关栏目合作,完善人民调解指挥分流平台与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对接机制,鼓励基层创新运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开展调解,借力司法行政“互联网+”工程,加强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丰富拓展运用全媒体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内容和形式,不断扩大人民调解的群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

  更新人民调解工作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自觉把维护好最广大人民合法权益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推动和促进民生问题解决。树立调解也是办案、也是执法观念,教育指导人民调解员依法、依规、依政策进行调解。大力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着力构建“三调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高效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推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合力。司法行政机关要与人民法院联合开展诉前、诉中人民调解工作,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纠纷,按照“能调则调”的原则,在当事人起诉或申请立案时,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人民调解组织可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案件进行调解。

  七、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措施

  落实保障经费。严格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贴经费和人民调解员个案补助经费等“三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等建立健全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完善人民调解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激励保障措施,为更好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提高经费补贴标准。经费保障是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和基础,市、县(区)两级财政要随经济社会发展动态提升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个案补贴经费等“三项经费”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由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编报计划、财政部门负责核拨,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抓好司法所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七部门《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的要求,组织开展乡镇(街道)司法所规范化创建活动,落实人员编制,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人口在x万以下的乡镇(街道)司法所,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x名;人口在x万以上的乡镇(街道)司法所,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x名。进一步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工作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切实增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注重发挥人民自治功能,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依法调解矛盾纠纷,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落实向党委政府定期汇报工作制度,推动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党委政府深化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总体部署,融入党委政府主导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工作协作,共同做好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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