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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期间走访慰问工作要求规范(参考模板)

网站:文库114 | 时间:2021-04-06 17:52:13 | 移动端:节假日期间走访慰问工作要求规范(参考模板)

节假日期间走访慰问工作要求规范(参考模板)

  一、明确慰问对象

  (一)困难党员:主要为组织关系在我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困难党员、老党员、有特殊贡献的党员,优先考虑曾获市级以上党组织表彰的困难党员。

  1、年均纯收入符合扶贫对象要求的农村党员或年可支配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社区党员;

  2、年龄在70周岁以上,未纳入敬老院集中供养的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生活来源的党员;

  3、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因重大疾病或重大灾难事故致困的党员;

  4、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重大经济损失、生活困难的党员;

  5、因公牺牲党员的遗属,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困难的;

  6、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6〕174号)文件所列的优抚对象等人员;

  7、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需要帮扶救助的党员。

  (二)困难职工:主要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企业)在职或离退休困难职工。

  1、本人患有重大疾病或疑难病症,确需高额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较重,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

  2、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患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职工;

  3、本人和家庭发生突发性意外事故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职工;

  4、家庭人均收入较低,生活困难的职工;

  5、因企业破产、关停、改制等导致生产生活困难的职工。

  (三)一线职工:主要为节假日期间坚守在工作岗位上的职工。

  (四)军人、军属:主要为伤残军人、现役退役军人和军属烈属等。

  (五)其他需要慰问的对象:主要为离退休老干部,市委、市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特困残疾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台属、侨属、少数民族困难群众等。

  (六)不能走访慰问的对象:主要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员、职工等。

  1、因不良嗜好和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2、不服从党组织管理、不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不履行党员义务、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与党组织活动、在党员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3、不积极履行公民义务或违反社会公德的;

  4、有违法违纪等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5、参与组织非法聚集上访的;

  6、其他不适合的。

  二、明确慰问标准

  (一)慰问标准根据慰问对象的实际困难情况确定,一般为每人(每户)500元—1000元。

  (二)对党员、职工个人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生活特别困难的,实行一事一议,经部门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发放慰问品原则上要务实、节俭,慰问困难党员、职工、群众等以米、面、油等生活、节日必需品为主;慰问一线职工以精神鼓励为主,慰问品以适量的水果、糖、瓜子、饮料等为主。

  (四)慰问活动中不得发放购物卡、代金券等物品。

  三、严格遵守纪律

  (一)不得借节日慰问之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央、省市委关于持续改进作风的部署要求。

  (二)不得借节日慰问之名,搞迎来送往、层层陪同,增加基层负担。

  (三)不得借节日慰问之名,搞超标准招待和公款宴请。

  (四)不得借节日慰问之名,随意扩大慰问范围,慰问不属于慰问对象的人。

  (五)不得借节日慰问之名,随意提高慰问标准,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六)不得借节日慰问之名,优亲厚友,截留挪用。

  (七)不得借节日慰问之名,由下级单位以任何形式向上级单位及领导干部送礼。

  (八)不得借节日慰问之名,向单位干部职工违规发放津补贴和超标准发放福利。

  (九)不得借节日慰问之名,组织公款吃喝和在机关内部食堂公款聚餐。

  (十)不得借节日慰问之名,向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摊派慰问所需的钱款物资。

  (十一)不得借节日慰问之名,接受慰问对象或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或馈赠的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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