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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人大工作加强和建设的意见

网站:文库114 | 时间:2021-04-06 17:56:44 | 移动端:关于推进人大工作加强和建设的意见

关于推进人大工作加强和建设的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一)健全完善党委领导人大工作制度。1.各级党委要把人大工作纳入工作总体布局和年度目标考核,每届党委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党委人大工作会议,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专题听取一次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汇报,党委年度述职报告应体现重视人大工作方面内容。2.完善人大工作请示报告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重大事项,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3.建立人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一名领导、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和组织、宣传、编办、人社、财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和开展工作需要协调的事项,解决人大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4.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本级党委常委会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本级党委全委扩大会议,参加本行政区域内全局性工作会议及对口部门的有关重要会议。

  (二)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本级党委的决策部署,研究具体落实意见。2.讨论决定本级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重要工作、工作报告等,由人大常委会党组报本级党委同意后,再按法定程序进行。3.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代表、党员组成人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障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4.抓好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中党员思想建设,团结党外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切实加强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领导。

  (三)积极营造支持人大工作的良好环境。1.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知识和人大制度理论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的必修课及公务员选拔任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考试的基本内容。2.认真研究总结地方人大工作的实践经验,推动人大工作理论创新。3.党委宣传部门要把人大工作宣传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全方位、多视角的宣传报道。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和人大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反映各级人大工作动态。4.办好人大工作网站和人大工作宣传专栏,增强对人大工作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支持和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

  (四)切实加强立法工作。1.市委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人大立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要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2.健全完善人大主导立法机制,充分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立法规划计划、确定立法项目、起草法规草案中的主导作用。3.建立立法前论证制度、立法后评估制度、立法协商制度和公众参与立法制度,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4.建立立法工作专家咨询制度,聘请市内外立法专家,组建立法专家咨询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对法规草案中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问题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应当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协调会和协商会,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5.加强市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强化其指导、审查、修改法规草案职责,建立完善市政府审议法规草案的程序、审次和协调解决争议问题等制度,提高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法规草案的质量。

  (五)着力增强监督实效。1.切实保障宪法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各级党委要把法治建设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对司法、执法工作监督,确保宪法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建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规范备案范围,完善备案程序和审查程序,建立审查听证、论证制度,强化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的审查职责,督促各级政府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和备案审查工作。2.强化预决算审查监督。认真贯彻《预算法》,加强和改进预决算审查监督,建立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口径预决算审批监督机制,完善预算初步审查程序。建立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与政府审计监督相衔接机制,探索利用社会审计组织加强预算监督的途径,研究改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建立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建立完善人大常委会及时掌握了解财政预算执行动态制度,加大对重点支出、重大项目资金、转移支付、超收收入、债务收支、预算调整以及预算资金使用绩效等事项的审查监督力度。3.改进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各级司法机关要认真落实《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暂行办法》,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重点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司法问题,开展执法检查,每年听取审议法院、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并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必要时可向本级党委及上级司法机关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法院、检察院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报告,并对审议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质询和专题询问。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重大的审结案件,人大常委会适时听取审判、检察机关专项汇报,根据汇报情况决定是否交由原审判检察机关或其上级审判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改进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两院”司法人员的监督,法院和检察院应就拟任命司法人员的业务能力、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等情况与提请任命报告一并报送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收到拟任命司法人员有事实依据的违法违纪举报,经主任会议研究认为可能会影响其任职的,应暂缓任命,退回原提请机关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调查核实并报告情况。对任命后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通过走访案件当事人、受理信访等方式,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依法依规交有关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应当撤销职务的,适时启动撤职程序。人大常委会收到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的线索或举报后,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尽快转交有关机关或所在地检察机关依法依规调查并反馈情况。人大常委会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行政机关不依法出庭应诉不执行生效裁判和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调动、免职、辞退、降级、停职法官检察官等情况加强监督,保障审判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选聘律师、司法实务人员、专家等法律专业人员建立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专家委员会,为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提供咨询或审查意见。4.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市、县(区)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对本地环境质量状况恶化、没有按期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视察、调研等形式,加强跟踪监督,促进问题解决。5.加强对民生保障的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有计划地对文化、教育、卫生、就业、社保等工作和重要民生事项实施情况进行视察调研,并听取有关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建议,督促解决突出问题。6.创新监督方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围绕本级党委的重大决策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有计划地统筹安排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视察和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对涉及全局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城乡规划实施、重大项目建设等重点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采取各级人大上下联动,综合运用询问、质询、部门工作评议等方式加强监督,切实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解决问题。制定专题询问办法,加大专题询问力度,在征求人大代表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专题调研报告等议题开展专题询问,一般应由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到场应询。“一府两院”要认真研究办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按要求及时报告落实情况,人大常委会要对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1.进一步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下列重大事项报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编制或变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算决算;编制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国土资源规划;本级政府重大投资、重大民生项目、重大专项资金安排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的重大事项;制定或修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国计民生、民主法治建设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和决策事项等。2.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结合实际,修改和制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审议程序,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3.推行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清单制度,每年底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拟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建议清单,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由政府修改完善并报本级党委研究同意后,列入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年度工作要点。4.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政府非经法定程序作出的重大决策,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依法撤销;造成失误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七)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1.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相统一原则,贯彻落实党委人事安排方案,依法实现党委的人事安排。2.坚持和完善有关人事安排方案听取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意见制度。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党委组织部门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上级党委批准的人事安排方案,进一步听取意见。3.完善候选人、拟任命人员人选的介绍程序和内容,充分保障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情权。4.严格落实差额选举制度,凡法律规定差额选举的人选,不得搞等额选举或变相等额选举。5.充分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结果,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干部要及时到任,无特殊理由应保证其任满法定任期。6.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不断完善选举、任免各项制度,坚持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供职发言、颁发任命书、向宪法宣誓等制度,增强选举和任命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八)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好法定会议。1.依法合理安排会议次数,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1次;必要时应增加会议次数。没有选举事项时,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正式会期每次不少于2天,有选举事项时适当增加会期。2.规范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和常务主席的构成,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名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人选。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人选,一般应为党委书记、副书记和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3.列入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和事项,一般应提交会议进行表决或作出决议、决定,避免“只议不决”。4.“一府两院”要严格落实报告和议案提交法定时限。严格执行法定报告人制度,向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或作议案说明,必须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人员,一般应为本级政府组成人员、法院院长副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5.建立列席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人大代表、居民代表库,完善代表列席、公民旁听常委会议等制度,推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三、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

  (九)强化党委对选举工作的领导。1.党委对代表换届选举工作负领导责任,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换届选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党委特别是党委书记履行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并把好代表人选的政治关、素质关、结构关。2.人大代表初步建议人选由党委组织部门会同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提出,并由组织部门综合汇总或经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党委批准。届中代表调整由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报党委同意后补选。3.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负组织责任,依法加强对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组织和指导,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4.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选举中的不正之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破坏选举行为的法律责任,确保代表选举工作风清气正。

  (十)着力优化代表结构。1.坚持人大代表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的统一,换届选举时统筹考虑代表的构成,不断优化代表的年龄和专业结构,切实提高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比例,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不得超过1/3。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人员、法院检察院副职领导和已退休的本级原党政领导同志,一般不提名为本级人大代表人选。2.逐步增加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在本级人大代表中的数量,适当增加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在省人大代表中的数量,下一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提名为上一级人大代表人选。3.推荐履职优秀的代表参加连选,连任代表建议名单由人大常委会党组根据上一届代表履职表现向本级党委提出,每届连任的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1/3以上。4.建立健全代表届中调整和退出机制,对不称职或因身体等各种原因不能履职或因工作变动不方便履职的代表,建议代表本人提出申请,按法定程序辞去代表职务。5.严格纪律约束,未经批准2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终止其代表资格。

  (十一)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1.健全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定期向代表通报工作情况和重要事项制度。2.完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群众“双联系”制度。3.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开展代表初任培训、履职培训、专题培训。每届人大任期内对人大代表至少轮训一遍。4.深化拓展双联“人大代表在行动”活动,进一步提升“人大代表之家”管理和工作水平,注重发挥闭会期间代表作用,推动人大代表履职活动常态化、规范化。5.健全代表履职监督和激励机制,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并逐步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县(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机构,推进代表履职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建设,畅通社情民意反映和表达渠道。6.党政领导干部代表要率先垂范,积极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学习培训和代表活动。7.坚持和完善人大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制度。

  (十二)增强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实效。1.建立健全科学、可行、合理地筛选和转办代表建议的制度,引导代表围绕工作全局和群众根本利益提出高质量建议。2.“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要完善代表建议办理“一把手”责任制,切实解决“谁提谁办”和重答复、轻落实的问题。3.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大代表建议督办力度,切实提高问题解决率。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由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调查核实,确属办理不力的退回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在一个月内答复代表。4.坚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牵头督办重点建议制度,完善政府领导领办重点建议制度,建立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按工作职责分类督办代表建议制度。

  四、不断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

  (十三)加强人大常委会思想政治建设。1.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道路、理论和制度自信,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2.健全人大常委会党组集体学习制度,完善人大常委会履职专题讲座,注重加强宪法法律和人大业务知识的学习。3.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委及本级党委的有关规定,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的监督。

  (十四)优化人大常委会组织建设。1.各级党委要重视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适当增加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法治实践经验和熟悉财政经济工作的人员比例,适当增加本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比例,人大常委会专职组成人员应占组成人员总数的60%以上。2.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班子要有一定比例年龄较轻、能连任两届的负责人。3.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一般以党政部门转任干部担任为主;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一般以人大常委会机关熟悉人大业务的干部担任为主,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十五)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1.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专门委员会,县(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和财政经济等专门委员会。2.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两室六工委”:办公室(含信访室)、研究室和法制司法民侨内务(含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室)、财政经济、农业农村、环保城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代表人事等工作委员会;县(区)人大常委会设立“一室五工委”:办公室(含信访室)和法制司法民侨内务(含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室)、财经农业、环保城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代表人事等工作委员会。

  (十六)适当增加人大机关人员编制。1.加强人大常委会工作力量,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办事机构设主任、副主任,县(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办事机构除主要负责人外,应有足够力量开展工作。所需人员编制在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2.由人大常委会机关以外的党政部门和单位转任、提任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且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其供给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

  (十七)加强人大干部队伍建设。1.各级党委要把人大干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优化人大干部年龄和专业结构。2.建立完善人大干部合理流动、能进能出、良性循环的长效机制,有计划地选拔人大机关年轻干部与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干部双向交流、上下交流。3.注重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到人大机关工作,人大机关选调的年轻干部一般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十八)保障人大工作和代表活动经费。1.根据法定职权和履职需要,分级制定人大工作经费标准、法定会议经费标准、集中视察专题调研经费标准、专家委员会工作经费标准、督办代表建议经费标准、代表活动经费标准和代表履职补助补贴标准。2.各级政府应从财力物力上给予保证和支持,加强人大机关电子政务建设,积极推进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全部建立电子表决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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