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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细则模板

网站:文库114 | 时间:2021-04-07 20:17:28 | 移动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细则模板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细则模板

  一、总体目标

  推行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增强政府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县直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落实本部门信用建设规章制度,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及责任,构建稳定的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报送机制,及时准确归集报送信用信息。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各部门要按照《xx省省直部门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xx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资源目录(第一版)》要求,以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自然人身份证代码为基础,及时、完整、准确记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要按照规定在x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地本部门、“信用中国(xxxx·xx)”网站、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开公示。

  (二)信用信息获取渠道。各部门可通过查询“信用中国”(包括省市县信用网站)、各级政府采购网和县政府各部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相关证据应与其他办理行政管理事项所需文件一并保存。

  (三)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省、市业务主管部门统一标准,认定本部门、本行业“红黑名单”。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充分利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形成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跨部门、跨领域联动应用机制。将市场主体所提供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者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优化检查频次,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要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联合应用,建立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及时记录和统计奖惩结果并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

  (四)激励诚信市场主体。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在会展、政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制定和实施对诚信个人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抽查和检查频次;在政府部门网站、“信用中国(xxxx·xx)”网站、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在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中,将企业信用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五)探索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措施。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过程中,对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暂时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六)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实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事项,从严发放生产许可证,从严审批、核准新上项目,限制发行企业债券,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互联网金融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对严重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七)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确定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明确信用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对已经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修复要求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并及时将信用修复结果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主体信用修复结果生效后,有关部门或组织对该信用主体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予以解除。建立诚信培训长效机制,对本行业、本部门“黑名单”企业法人进行信用修复培训,提高诚信经营意识。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志愿服务、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八)保护信用主体权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制度。信息提供单位要在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回复核查结果,经核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核实结果及时向申请或投诉人反馈,同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因错误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三、使用领域

  (一)财政资金补助。将申报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申请财政资金补助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选树为诚信典型或信用状况良好的申报主体优先给予资金补助,对被确定为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申报主体,不纳入资金补助范围(社会福利扶贫资金除外)。

  (二)政府采购。将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选树为诚信典型或信用状况良好的供应商在评审环节给予加分支持,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采取招投标活动中嵌入信用等级准入和信用加分标准的方式,规范招投标行为。

  (四)采用招投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将投标单位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其开发能力和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将受让人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受让人资格审查重要依据之一,对于信用档案中有严重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不列入受让人候选名单。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落实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减排、招商引资、科技创新等税收优惠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审查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优先支持被选树为诚信典型和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发展。

  (七)资格审核认定、评优评级。在办理市场主体各种资格审核或评估认定、评优评级业务时,将其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衡量其管理能力和信誉水平的参考依据之一。

  (八)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鼓励和支持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行政审批、市场准入、中介服务、股权投资、融资项目、电子商务等行政管理领域和重要环节制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和评级方法,查询信用记录和使用信用报告。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事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将实施此项工作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完善激励惩戒机制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落实主体责任。各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是查询信用记录和使用信用报告的主体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按照国家、省统一标准认定“红黑名单”,研究制定本部门实施细则,公布联合奖惩对象和奖惩结果,并及时报送市信用办,同时推送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加大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的宣传报道力度。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在全社会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安全保密。各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依法依规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考核监督。加强诚信建设专项行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了省市大督查和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用产品应用工作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和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将应用情况通报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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