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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级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模板

网站:文库114 | 时间:2021-04-08 18:51:17 | 移动端:关于县级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模板

关于县级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模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强化县级财政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xx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xx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职能是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预(概)算、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投资变更和竣工结(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

  第三条 县级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财政投资评审的对象为财政投资xx万元以上的建设类项目,政府投资评审中心不受理非建设类项目和国家、省、市无明确取费标准和无评审依据类项目的评审。

  (一)建设项目预(概)算、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评审范围:

  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评审范围:

  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基金预算安排的县本级投资建设项目和县本级投资修缮项目、县级财政概算出资比例大于xx%的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建设项目;

  县级政府投融资平台融入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在上述评审范围内,未评审招标控制价的项目以及未按国家规定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评审,若项目竣工资料完整、真实、合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报县政府,县政府批示同意进行评审的,报县财政局委托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三)凡列入上述范围的县级财政投资xx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均必须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未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以及部门或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安排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无具体规定的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中介机构审核费用由项目主管部门支付。

  (四)预(概)算的评审结果原则上有效期x年。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结果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结果自动失效。

  概算评审后下一阶段工作指预算编制与评审,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后下一阶段工作指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并签订施工合同。

  第四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不得突破中标价。确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变更设计、施工现场签证增加投资的,执行以下规定:

  (一)项目增加投资金额小于中标价xx%且增加金额在xx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主管县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项目增加投资金额大于中标价xx%或增加金额在xx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

  (三)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造价中介机构对变更设计、施工现场签证增加投资进行预算编制后,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待项目竣工后统一进行结(决)算评审。凡涉及项目投资调整的,项目评审资料应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加盖公章、法人签字确认。项目结(决)算报审价款中的中标价外增加的投资金额严禁超过已批准的金额;

  (四)项目经批准增加投资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财政局资金主管科(室)和评审中心。未按规定程序批准的项目变更设计、施工现场签证增加的投资,政府投资评审中心不予评审认定。

  第五条 关于暂列金额与暂估价计价的要求及调整方法:

  (一)暂列金额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根据工程特点、工期长短,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按不高于建筑安装费用的xx%列入标底;

  (二)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设备暂估价与专业工程暂估价,暂估价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确定,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暂列金额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掌握和支配,决(结)算时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签证计入决(结)算总额,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实际发生额度负责;

  (四)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暂估价材料、设备单价的调整办法,并负责认质认价(包括未履行正规招投标程序项目所涉及的认质认价和变更、签证、洽商所涉及的认质认价),对认质认价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项目进行结(决)算评审时,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认质认价结果直接计入项目结(决)算价款。

  第六条 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签证、材料价格等方面严重不合理的问题,评审中心根据所委托中介机构意见要向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发书面质疑函,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收到质疑函后x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的,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第七条 政府征收项目评估评审范围为县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项目中涉及到的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进行评估的项目。未列入财政评审范围的评估项目,可由项目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负责审核认定。

  第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费、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检验实验费、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费等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费标准并结合市场行情确定。达到招标或政府采购标准的应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凡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金额超过xx万元的报县政府批准。项目财务决算时按照合同约定金额将有关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九条 列入评审范围的建设项目和征收评估项目的评审业务由财政局资金主管科(室)委托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进行。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由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具体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制定。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全部责任。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建设项目和评估项目由县财政统一承担评审费用,评审费用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投资评审原则

  (一)全面评审原则。在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符合评审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部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做到应审尽审;

  (二)与财政管理、项目管理相结合原则。改变传统的事后评审模式,在涉及财政投资的关键节点和财政管理需要的关键节点介入,发挥财政投资评审最大服务功效;

  (三)依法、公正、高效、廉洁原则。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制度,执行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理念,按规定时限高质量完成项目审核,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保证评审结果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 已下达评审委托书的财政投资项目,在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结算评审意见之前预拨工程款的,不得超过项目中标价的xx%。

  第十三条 财政局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有关科(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开展评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资金;

  (六)根据实际需要对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报送的投资评审结果进行抽查或复核。

  第十四条 每个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应明确一个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是指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单位或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单位、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项目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投资调整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项目及资金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开展工作;

  (三)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向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四)对评审征求意见书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根据财政局投资项目主管科(室)和评审中心的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的实施主体,是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和管理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建设管理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负责项目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投资调整的具体实施,切实履行项目及资金管理的实施主体责任;

  (二)积极配合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开展工作,及时向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三)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四)对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征求意见书,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五)根据财政局投资项目主管科(室)和评审中心项目评审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六)属一级预算单位或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的,同时履行项目主管单位职责。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依法开展评审工作;

  (二)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签署的评审反馈意见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审核结果出具评审结果通知书;

  (三)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评审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四)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的通知》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以前有关财政投资评审行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视为符合规定;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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