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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实施方法参考模板

网站:文库114 | 时间:2021-04-08 21:28:07 | 移动端: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实施方法参考模板

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实施方法参考模板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长效机制调整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机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政府各主管县领导为副组长,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信访局、县财政局、县委编办、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工信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会、县行政审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体旅局、县扶贫办、人行xx县支行、县电视台、县城投公司、西柏坡经济开发区、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xx个乡(镇)乡镇长为成员。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人社局局长兼任。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履行县保农办日常职能,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加强与省市保农办工作对接,并落实上级有关工作要求,对上级交办的欠薪案件进行跟踪督办;统一安排部署全县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对各乡(镇)、各部门有关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各乡(镇)、各部门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组织机构,安排专门工作人员,机构人员情况报县保农办备案。

  二、建立健全责任落实长效机制

  (一)健全乡(镇)、部门监管责任

  责任划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和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是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责任单位。乡(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及“四小”企业,乡(镇)政府为责任单位;开发区南区内的建设项目,西柏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责任单位;其余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及新扩建工业项目,县工信局为责任单位;全县范围内有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县住建局为责任单位;县城规划区内的无证违法建设项目,县城管局为责任单位;交通、教育、卫生健康、文广体旅、水利、扶贫、美丽乡村等领域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问题,各主管部门为责任单位。

  工作要求。各乡(镇)和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储金、劳务实名制及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日常监管,及时处理各自主管行业和辖区内的欠薪案件,以及各级信访局、保农办交办的有关案件。要加强遗留工程项目的监管清欠力度,同时严禁新的违法建设项目出现。

  (二)健全企业主体责任

  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和连带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主体责任,对所承包工程的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工程的企业对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违法违规发包、转包或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工程审计作为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对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必须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管,优先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因企业之间责任不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首先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垫付,已经拨付结算分包企业的款项,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或自行追回。

  工作要求。所有在建建设工程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维权信息告示牌应设置在施工现场场内的显著位置,明确告知农民工“如何维权,维权找谁”,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宣传、工资支付情况告示、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等。(三)健全包案领导责任对涉及人数多、拖欠数额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欠薪案件,特别是省督办案件,实行县级领导包案制度,各乡(镇)或部门的主管县级领导为分包领导,对所分包案件及时进行调度,督促协调责任单位按上级要求的时间节点办结。

  三、建立健全“三金、三机制、一入罪”长效机制

  (一)健全“三金”制度

  健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实施范围。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交通、水利、园林等工程建设领域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各种在建、新建、续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的缴存。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开工备案等相关手续前,缴存至县人社局开立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缴存款额为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总价款的x%,单个工程项目缴存金额原则上不低于xx万元人民币。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标准及缴存实施差异化管理,缴存企业在我县有x个以上在建工程项目,可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为xx%,单个工程项目缴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xxx万元;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为xx%;对三年内有x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的,或x年内虽只有一次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但拖欠问题一直未解决的,增加缴存额度,增幅不低于xx%;一年内发生x次及以上工资纠纷群体性事件或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增加缴存额度,增幅不低于xxx%;降低缴存比例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内部储存一定的应急支付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纠纷的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保证金的使用和管理。县人社局是全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县人社局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执行县人社局行政处理决定的,xx日内县人社局可视情启动工资保证金支付程序,支付农民工工资。各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开工备案等相关手续时,要查验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的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存凭据,对未按规定预存工资保证金的,应督促其及时缴纳,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不需要办理开工许可的工程项目,相关部门、乡(镇)要告知、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到县人社局缴纳工资保证金。

  保证金的补足。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县人社局应于使用之日起xx日内下达补足通知书,责令缴存企业自收到补足通知书之日起xx日内按已划支金额的xxx%补足工资保证金。对未能按规定补足工资保证金的单位,在办理其他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时上浮xxx%缴纳额度。

  保证金的返还。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x个月,已足额支付工资,且在施工现场公告无拖欠工资情况xx日期满后,缴存企业可向县人社局提出返还申请。经县人社局核实,建设单位在该工程项目中无拖欠工程款(含人工费)行为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未接到欠薪投诉举报的,应在受理申请后xx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工资保证金返还手续。

  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

  实施范围。全县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水利、交通、卫健、农林、教育、文广体旅、光伏发电、土地整理、扶贫等所有领域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开设帐户和收缴标准。由县住建局、人社局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并签订合作协议。xxxx年x月x日前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由项目建设单位开设预储金账号,并按工程建设总造价xx%的标准足额缴存。xxxx年x月x日后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工资专用账户,由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按不低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x%的标准缴存,此后按工程施工阶段,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分批拨付,账户日常余额应满足下月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行政审批部门要把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落实,作为工程项目开工许可的前置手续,核验由主管部门或乡(镇)出具的落实证明,凡没有按规定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开工许可手续。

  账户管理。账户资金由县住建局或项目主管部门、人社局、开户银行、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管理,由银行按规定程序按月代发工资。账户资金只能用以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它用。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的,施工企业应当催促建设单位尽快拨付,同时停止施工,控制经营风险,并向县人社、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报告。县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负责采取措施,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向专户拨付工资款项,保证专户余额能够满足下月工资支付。凡是涉及财政资金的工程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在拨付工程款时要优先将农民工工资款项足额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确保农民工工资优先发放到位;不落实工资专户、劳务实名制、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时,应主动出具工资专户的落实证明,没有按规定落实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项目资金。开户银行要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确保专款专用,并定期向县人社局、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报告代付工资情况,当账户内资金不足下一月工资支付数额时,要及时报告,否则取消其开设专户资格。

  健全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

  帐户金额。县财政局设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账户,账户资金不少于xxx万元,余额不足时应及时补足。

  资金使用。xxxx年x月x日前的遗留项目确需动用应急周转金垫付工资的,应由企业出具偿还计划书,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核准并提出使用申请,经县保农办会商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资金,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负责发放。xxxx年x月x日以后的新审批开工项目,原则上不得启用应急周转金,如发生用人单位确实无力支付工资、欠薪逃匿等情况,因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并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在按程序申请拨付的同时,对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一般情况下,应急周转金的支付额度按每人不高于我县本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垫付,最高不超过所拖欠工资的xx%;如有特殊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可适度提高应急周转金垫付额度。

  资金管理。动用应急周转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制定追还计划,保证财政资金按时归还;未能按时归还的,要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企业未能按时偿还应急周转金的,主管部门或乡(镇)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切实保护国有资金不受侵犯。特殊情况按照《xx市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健全“三机制”

  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保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制定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案件台账,确保迅速反应,不等不靠,妥善做好处置工作。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县人社、公、检、法四部门要建立拖欠工资案件会商工作机制,遇有重大信访苗头的案件要及时会商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县人社局、公安局要加强涉嫌犯罪案件的联合调查、案件会商和案件移送工作;对不配合执法、人数较多、数额较大、影响较坏、个人携款逃匿的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联合查处,涉嫌欠薪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要对人社部门移交的案件及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欠薪案件,加大审判力度,快审快判快执行,确保农民工尽早拿到应得工资。

  健全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相关制度的,由县住建局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其信用等级,不得审批其新的开发建设项目;由相关部门取消其享受xx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资格。施工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制度,且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住建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记入xx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平台,降低企业资质,实施联合惩戒。县人社局进一步完善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向各信用信息平台推送欠薪企业信息,实现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有关部门要在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不仅要坚决拒绝失信企业进入xx市场,更要使其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三)健全“一入罪”工作机制

  劳动监察部门要履行法定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依法查处,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劳务实名长效机制

  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各乡(镇)、各部门要督促各类用人单位层层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报酬数额和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等内容,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检查审核,在建设单位和县保农办备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与转包、分包单位,直至实际施工人(包工头)、农民工之间,所签订的合同要详实清楚,特别要明确在工程款中优先预留或扣除农民工工资的约定,确保农民工工资在工程款拨付中享有优先权。

  健全劳务实名制度。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要指导督促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配备劳资专管员,专门负责用工登记、建立名册和实名制动态管理、农民工出工考勤和工作量记录、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卡发放管理、工资支付记录等工作。各级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农民工个人信息资料(如身份信息、电话、住所地等),要在建设单位备案。其中考勤、包含工作量的工资支付表和工资支付记录应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县保农办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劳务实名制管理办法。

  五、建立健全应急维稳长效机制

  健全农民工维权司法援助机制。完善农民工权益保障司法援助绿色通道,县司法局法援中心及工会部门负责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法律、政策咨询,最大限度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能进入司法程序的,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法院要降低农民工依法诉讼门槛,优先受理审判农民工工资案件,为农民工维权提供司法保障。

  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因欠薪引发群体访处置预案,明确处理程序和处置措施。特别是元旦、春节、“两会”等重要敏感时期,要实行xx小时值班制度,发生因欠薪引发进京赴省市群体访、围堵各级党政机关以及“爬塔”“跳楼”等极端讨薪案件,主要负责同志要在x小时内赶到现场,迅速启动应急措施,妥善解决欠薪问题并做好稳控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要依法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立健全会商督导长效机制

  (一)健全工作例会机制。县保农领导小组每季度第一个月召开一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例会,对上季度工作进行总结,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和我县实际安排本季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确保有计划、有重点开展工作。

  (二)健全协调会商机制。各乡(镇)、各部门对解决难度较大的欠薪案件,要主动与有关部门会商研究,必要时向县保农办提出申请,由保农办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县保农办成立疑难案件处理专家组,对因工程量、工程质量及农民工工资争议等原因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疑难案件,由专家组安排专业人员指导调处。

  (三)健全巡查督查机制。各乡(镇)、各部门对各自辖区及主管领域内的建设项目要制定检查方案,实行一月一巡查,并建立在建项目台账及日常巡查台账,特别是“五一”、“十一”期间及元旦、春节前,要开展专项检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责任人及整改时限,限期整改到位;巡查台账要报保农办备案。县保农办要实行一月一督查一通报,重要节点半月一督查一通报,通报情况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连续三次排名后三位的,由县政府督查室、县保农办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提请监委实施问责。

  (四)健全考核问责机制。根据省市考核要求,由县保农办制定全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每半年对乡(镇)和有关部门开展一次考核,年终进行全年考核,考核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对工作中履职尽责不到位、治欠保支制度不落实,且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第一次温馨提示,第二次发督办函,第三次启动问责。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保农办提请县保农领导小组同意后,移送县纪委监委实施问责。迟报、瞒报欠薪案件,或对农民工举报投诉受理不及时,把矛盾上交,造成赴省市上访的;对县信访局、保农办交办的欠薪案件,特别是省市督办案件,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按时办结,被上级部门通报的;因日常监管不到位致使部门主管行业领域、乡(镇)辖区内产生违法工程项目,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部门主管行业领域、乡(镇)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四小企业等,没有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预储金)、保证金制度,或使用后没有按规定及时补齐的;没有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或突发极端讨薪案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启用政府应急周转金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县保农办通报中,连续三次排名后三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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