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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模板

网站:文库114 | 时间:2021-04-08 21:35:28 | 移动端:改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模板

改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模板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xx县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机制,加快我县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园、入学需要,根据《xx市人民政府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县所辖各乡镇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项目(不含各类保障性安置住房和新民居建设,以下简称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的缴纳和管理使用。

  第三条 配建教育设施包括居民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包括配建幼儿园建设资金、配建小学建设资金和配建初级中学建设资金。

  第四条 居民住宅项目因规划布局限制不能配建教育设施,或达不到我县规定的配建教育设施相应标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分别缴纳相应的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

  第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县规划部门下达的居民住宅项目规划条件要求和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的居民住宅建设面积,分别按照幼儿园xx元/平方米、小学xx元/平方米、初中xx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其中:

  (一)居民住宅建筑面积不足x万平方米的,不需要配建教育设施,应当缴纳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为xxx元/平方米。如果配建了教育设施,则不需要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

  (二)居民住宅建筑面积达到x万平方米(含)不足xx万平方米的,应当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并缴纳配建小学和初中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为xxx元/平方米。

  (三)居民住宅建筑面积达到xx万平方米(含)不足xx万平方米的,应当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和小学,并缴纳配建初中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为xx元/平方米。

  (四)居民住宅建筑面积达到xx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应当按标准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或配建幼儿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六条 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由县地税部门负责收缴。开发建设单位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同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纳标准,依据县规划局出具的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书面意见和县教育局核算的缴纳金额,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足额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按标准足额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的,由地税机关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对未按标准足额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的住宅项目,地税部门要通过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管;住建、房产、规划、国土等部门要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其按标准足额缴纳。

  第七条 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按标准统一收取后,全额交入县级国库,统筹安排用于政府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扩建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舍和场地,或者按照经县财政评审的建安成本补偿居民住宅项目超规模配建的教育设施,以满足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园、入学需要。

  第八条 居民住宅项目超规模配建的教育设施,是指根据区域规划和教育设施布局,需要居民住宅项目配建的教育设施同时承担周边其他居民住宅项目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园、入学任务,而超出本项目应配建教育设施规模的部分。超规模配建教育设施的,经教育部门认定后在居民住宅项目规划条件中予以说明。因配建教育设施办学轨制原因自然上浮的,不属于超规模配建教育设施。

  第九条 县教育部门根据各乡镇下年度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和补偿计划,商县财政部门预测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收入预算,提出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报县政府审批后列入下年度预算。预算批复后,县财政按照预算安排将资金拨付教育部门。

  第十条 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任何单位不得违规审批或擅自减免、截留、挪用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对于违规审批或擅自减免、截留、挪用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造价水平变化情况,适时对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用地为划拨用地,建成验收达标后,应当无偿移交县政府,由教育部门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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