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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后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范文

网站:文库114 | 时间:2021-04-09 17:31:04 | 移动端:灾害后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范文

灾害后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范文

  一、基本原则

  按照“合理规划、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政府组织、政策扶持、灾民自建、市场运作等方式,让受灾群众尽快住上放心房。各乡(镇)政府要切实落实本辖区恢复重建主体责任,注重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尊重群众意愿,鼓励灾区群众自力更生、互帮互助、共建家园。

  二、目标任务

  xxxx年x月xx日前,完成倒损农房调查核实和安全鉴定工作。

  xxxx年xx月xx日前,完成就地修缮农房任务;

  xxxx年x月xx日前,完成原址重建农房任务;

  xxxx年xx月xx日前,完成异地迁建农房任务。

  三、救助范围、对象及补助标准

  (一)救助范围

  “x·xx”洪灾中受损的农村房屋。

  (二)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因洪涝灾害导致农户唯一居住房屋倒损,经调查核实和安全鉴定,住房已属整体危险(D级)、局部危险(C级)或轻度损伤(B级)的农户。

  整体危险是指住房局部倒塌或地基基础出现损害或墙体、梁柱、屋盖等结构构件受到严重损坏,处于滑坡、地裂、河道、暗坡等危险场地的住房,需要拆除重建或易地迁建。

  局部危险是指住房地基基础尚保持稳定,基础出现少量损坏;住房承重墙体、梁柱、屋盖等出现裂缝,部分存在明显裂缝,部分非承重构件严重损坏,房屋经加固后可继续使用。

  轻度损伤是指住房地基基础稳定,承重墙体、梁柱、屋盖基本完好,非承重墙体有轻微裂缝,饰面层有裂缝或局部散落,个别次要构件处于危险状态,需要进行修理。

  上述住房属于D级、C级、B级的救助对象,纳入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范围。属于D级、C级的救助对象,全部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属于B级的救助对象,纳入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范围。

  违法占用土地建设的住房和长期无人居住的住房不列入补助范围。

  (三)补助标准。(以下补助标准为省暂定标准,最终补助标准以省正式文件为准)

  重建补助。鉴定为D级危房的农户,重建住房补助标准为:优抚户每户xxxxx元(其中省级分担xxxxx元,市级分担xxxx元,县级分担xxxx元)、建档立卡贫困户(含低保户)每户xxxxx元(其中省级分担xxxxx元,市级分担xxxx元,县级分担xxxx元)、其他农户每户xxxxx元(其中省级分担xxxxx元,市级分担xxxx元,县级分担xxxx元)。重建补助发放时间:农户完成危房拆除后政府先拨付补助款的xx%,作为重建启动金,待重建完成后,发放剩余xx%补助款。

  重建农房补助标准表

  修缮补助。鉴定为C级危房的农户,按住房受损程度分类分档补助,一档每户补助xxxx元,二档每户补助xxxx元,三档每户补助xxxx元。修缮加固补助资金省级分担xx%,市级、县级各分担x%,修缮完成后拨付。

  C级农房修缮加固补助标准表

  鉴定为B级危房的农户每户补助xxxx元,补助资金由省级安排,修缮完成后拨付。

  其他补助。重建住房采用装配式、钢结构等新型结构体系的农户,在同类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xx%的补助资金,增加部分由省级和县政府各承担xx%。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国传统村落中受损住房(C级)属于传统建筑的修缮,在同档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xx%的补助资金,增加部分由省级负担。

  (三)农户身份确定。农户身份以xxxx年x月xx日前户籍登记为准,优抚对象的认定以xxxx年x月xx日前民政部门的档案为准,建档立卡贫困户(含低保户)以xxxx年x月xx日前扶贫部门、民政部门建档卡信息为准。

  (四)资金来源。由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共同筹措。城镇规划建设范围内受灾的城中村、城郊村、异地恢复重建迁入城镇的村庄,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通过建设安置住房或货币化形式对受灾农户进行妥善安置,享受棚户区改造中央和省财政资金补助、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金融贷款支持和相关税费减免等政策。符合异地扶贫搬迁条件的,纳入易地搬迁支持范围。

  四、恢复重建方式

  (一)原址重建和修缮。以农户自建为主,鼓励群众互帮互助进行住房建设。对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特殊困难家庭,可由乡(镇)政府组织统一建设。

  (二)异地迁建。处于灾害易发区、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居住在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生态环境脆弱区域的村庄、农房,应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易地搬迁建设。异地搬迁的要按照省市“尽量靠近县城、城镇、产业园区,或向中心村集中”的要求,由乡镇统一拿出规划报县政府审批实施,确保重建选址科学。

  对于异地搬迁建设的农房,鼓励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一是可由农户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建筑企业以成本价施工建设,县政府对施工企业进行适当补助;二是集中建设的农房,由政府通过市场选择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整体建设。鼓励建设装配式、钢结构住房,积极推广应用新型绿色建材,提高农房节能性能、设防水平和抗灾能力,所需土地指标由政府先予安排。

  不再重建且退出宅基地的农户,按相应档次补助标准给予其奖励。

  (三)集中供养。对因灾倒损住房的五保户和“三孤”(孤老、孤残、孤儿)人员,可以村为单位集中恢复重建,也可纳入民政事业服务中心供养,不再单独建设。

  五、工作组织

  (一)调查摸底。县住建局会同县民政局在受灾农房倒损调查统计的基础上,与有关部门对因灾倒损农房的调查核实和安全鉴定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乡镇政府有关人员、村委会工作人员和村民代表等组成调查核实和安全鉴定小组,进村入户开展工作,对住房灾情调查登记在册的农户,逐户进行调查核实和鉴定,确定鉴定结果。鉴定结果在乡镇政府和村庄公示,并按优抚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户)、其它农户分门别类建档立卡,一户一表、一村一册,乡(镇)、县(区)、市进行汇总。

  (二)认定程序。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确定实行申报制,严格执行农户申请、村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县政府组织住建、民政等部门进行审批。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环节的审批结果在乡镇政府和村庄公示,无异议后,县政府向社会公布。优抚对象、低保户由民政部门进行确认,建档立卡贫困户由扶贫部门进行确认。

  (三)规划编制。县政府组织规划、发改、民政、农业、国土等部门,编制重建规划,重建规划实行多规合一。村庄选址充分考虑防灾减灾等因素,使村庄尽可能远离或避开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崩塌、地裂、塌陷范围,以及行洪河道、蓄滞洪区等地质灾害易发区,且不在河道管理范围或涉及洪水位范围内安排建房。并综合考虑就业、居住习惯和产业发展等因素,同步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与美丽乡村、农村社区建设相衔接。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国土局负责提供所需测绘资料。

  (四)建设指导。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和建设的有关法规、政策和要求,规范有序组织建设。对农户分散重建和修缮住房的,住建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服务,为农户提供住房设计图册,帮助农户制定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符合抗震要求、农民习惯,突出地方特色。住建部门对集中恢复重建的,组织专门力量,全程跟踪、指导和督促,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并可对大宗建材统一采购,降低成本。建立农村适应建材和产品目录,组织新型建材下乡活动,方便农民群众选用。

  (五)资金监管。县财政、住建、民政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及时足额拨付上级下拨和本级安排的补助资金。财政部门要严格工作流程,组织好救灾资金发放,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挪用。县财政、住建、民政部门切实加强专项救灾资金和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检查;审计、监察等部门也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恢复重建结束后,逐级开展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

  (六)竣工验收。县政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集中重建的农房进行竣工验收,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建立完整的农户恢复重建档案,内容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等材料,并允许公众查询。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建的农房组织检查。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领导、主动作为,认真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县政府承担主体责任,成立灾后重建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明确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工作标准和时间节点,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组织财政、民政、规划、国土、住建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乡(镇)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

  (二)优化服务,政策支持。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村庄异地搬迁重建所需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需新增加建设用地指标,国土部门给予优先安排。急需用地的,可由政府先行安排,做好先行用地补偿工作。村庄异地搬迁重建,也可利用增减挂钩政策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同时,整合棚户区改造、美丽乡村建设、金融贷款支持、相关税费减免等方面的资金和政策,并广泛发动各方力量,为农房恢复重建提供尽可能多的支持和帮助。

  (三)创新机制,强化监督。县政府建立通报、调度和督查等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严格监督检查,强化问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使农房灾后重建工程成为经得起历史检验、群众满意的阳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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