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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林地共同管理责任机制实施模板

网站:文库114 | 时间:2021-04-09 21:22:44 | 移动端:建立林地共同管理责任机制实施模板

建立林地共同管理责任机制实施模板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对土地的需求量日趋增加,而相应的违法占用林地、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也开始呈上升趋势。为保护我县森林资源,规范林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林地共同管理责任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重点项目会商制度

  对县确定的重点项目,由牵头单位组织发改、国土、环保、林业、财政、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务、供电等相关部门参加会商会议,对在项目实施前完善各部门前期手续,做到项目运行规范合理。

  二、共同管理责任分工

  (一)各分包乡镇的县级领导要及时指导、检查和督促分包乡镇做好林地管理工作。

  (二)各乡镇政府是辖区内林地保护(监管)的责任主体,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乡镇政府要积极落实各项保护措施,严格保护林地资源,把好林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关口,及时制止毁坏林地的行为,认真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对辖区内的林地管理工作负总责;对辖区村委会林地管理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三)各村村委会是辖区内林地保护(监管)的责任主体,村主任为本村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主要责任人。各村村委会要严格保护林地,把好林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关口,确保辖区内林地总量不减少,对毁坏林地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毁坏林地的案件。

  (四)乡镇、村在办理占用林地管理项目相关手续时,负责前期把关。

  (五)林业局:全面负责林地管理工作,负责征占用林地预审,依法对项目用地进行审查,严格按照程序做好林地审核,把好准入关,预审不属于林地的,及时函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全县辖区内林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受理乡镇、村和有关部门以及广大群众对毁坏林地行为的举报。所属的森林公安局指导林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占用林地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属基层林业站、国营林场负责本辖区的林地监管及林地安全,林业部门配合电力部门修剪电力线路通道树木,避免发生火灾。

  (六)监察局:负责对非法占用林地案件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政纪责任的受理查处;负责林地共同管理履职情况的监察。

  (七)规划局:负责做好全县总体建设规划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衔接。对涉及占用林地的项目,要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落实。

  (八)发改局:负责做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与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衔接,对涉及占用林地的项目,要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落实。

  (九)国土局:负责全县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做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在受理建设用地项目报批时,涉及占用林地的,国土部门根据国土资源相关法规,需要林业部门出具林地预审时,要及时函告林业主管部门。

  (十)住建局:负责核查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是否取得合法征占用林地手续。对涉及占用林地项目,要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林地保护规划的落实。

  (十一)交通运输局:在所属管理权限内要及时制止非法占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林地的行为。

  (十二)水务局:在所属管理权限内对未取得合法占用林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依法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停止供水。

  (十三)供电公司:对未取得合法占用林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依法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停止供电。

  (十四)公安局:对未取得合法占用林地手续的项目,不得提供火工材料,负责对森林公安局业务指导和警力支援。

  (十五)财政局:负责罚没收入的监督管理,做好林地管理的经费保障工作。

  三、违法查处联动机制

  (一)建立由政府办、监察局、法院、检察院、林业、国土、住建、财政、发改、规划、环保、工商、供电、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及乡镇为成员单位的林地共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林地管理工作,研究存在问题,制定相应措施。联席会议由政府办组织,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各乡镇、村对非法占用林地行为要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上报内容要附书面材料

  (三)林业局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度、报告制度、案情通报制度。对查处、投诉、检举、控告或乡镇、村及其它部门告知的涉嫌非法占用林地案件要及时到现场进行核查,对全县非法占用林地情况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和上级林业部门报告。对发现的非法占用林地行为要立即制止,责令违法当事人改正,并立案查处。对已立案查处的非法占用林地案件,依法调查并做出行政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森林公安机关。违法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移交森林公安局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同时报送检察机关备案。需追究政纪责任的,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将案件移送监察部门。

  四、共同管理奖惩制度

  (一)奖励制度

  1.把林地管理工作纳入乡镇和相关县直部门考核内容。

  2.辖区年度内没有发生非法占用林地行为,或者及时发现非法占用林地苗头、制止在萌芽状态并且没有造成非法占用林地既成事实的乡镇,县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和一定工作经费。

  对辖区内连续三年没有发生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的乡镇予以表彰。

  3.对在林地公共管理工作中履职尽责、配合有力的有关部门,县政府年终通报表扬。

  4.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和各乡镇要设立非法占用林地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后,要迅速查处,一经查实,对第一举报人予以一定的经济奖励。

  (二)问责制度

  1.下列行为发生一次的,县政府对乡镇政府或对有关成员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发生两次以上的,对乡镇政府、有关位单第一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政纪责任。

  (1)乡镇政府因组织不力,对非法占用林地没有及时发现、及时制止,造成非法占用林地即成事实的;对有关部门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妨碍、限制查处工作的;对涉及占用林地项目没有严格把关的。

  (2)各村村委会没有及时发现占用林地的;非法占用林地没有及时制止并上报的;不积极配合支持有关部门查处非法占用林地案件的;村委会干部对申请占用林地不严格把关的。

  (3)林业局对乡镇、村及有关部门报告或群众举报的非法占用林地行为,未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导致违法占用林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本级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的。

  (4)住建局对未取得合法占用林地手续的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在林业局告知非法占用林地后,未及时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建设施工单位的。

  (5)公安局对妨碍、阻扰、围攻、殴打执行公务的林地管理工作人员的行为,接到报告后未及时依法处理的。

  (6)国土局在受理建设用地审批时,未及时函告林业主管部门并继续为其办理审批手续的;在收到林业主管部门告知后不及时停工的。

  (7)供电公司、水务局对非法占用林地项目未依法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实施停止供电、供水措施的。

  (8)有关单位未履行职责,造成非法占用林地即成事实或导致违法事态恶化的。

  2.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国家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给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村两委干部擅自将集体林地出让、转让、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改变林地用途的,给予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称序提请罢免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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