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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公文办理程序的实施意见范文

网站:文库114 | 时间:2021-04-10 19:27:06 | 移动端:规范公文办理程序的实施意见范文

规范公文办理程序的实施意见范文

  一、严格公文报送管理

  (一)规范公文报送渠道

  各乡(镇)政府、xx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县政府请示、报告工作,以乡(镇)政府、管委会名义向县政府报文。

  县政府各部门向县政府请示、报告工作,以本部门名义向县政府报文。

  县政府各部门向县委请示、报告工作,属于党组(党委)职权范围内的,应以本部门党组(党委)名义向县委报文;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需报请县委审定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以本部门名义先向县政府报文,经县政府研究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后,以县政府名义向县委报文;属于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需向县委报告的常规性工作,可以本部门名义向县委、县政府报文。

  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可以向县政府报文;县政府部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报文,不得直接向县政府报文。

  各类领导小组和议事协调机构应在其职责范围内研究部署工作、协调解决问题、发文明确事项、印发会议纪要。确需向县政府请示、报告工作的,由该机构办公室所在部门负责按程序报文,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后,呈报县政府领导。

  (二)严格报文签发(签批)管理。各乡(镇)政府、xx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上报县政府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对上报公文负总责。

  (三)明确报文要求。需县政府研究批复的公文,必须以请示件形式上报。请示事项应按规定一文一事,不得一文多个请示事项;报告类公文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凡是报告中夹带请示内容的退回报文部门重新办理。

  各乡(镇)政府、xx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xx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注重质量和时效,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确保文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充分体现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符合xx工作实际,依法合规、主题鲜明、文风端正、务实管用。报送县政府的部署某领域重要工作的文稿一般不超过xxxx字,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文稿一般不超过xxxx字。要切实控制报送公文的篇幅,严格执行字数要求。

  确保报文的完整性。向县政府报送的政策性公文征求意见情况、依据的上级文件、县领导有关批示等材料要完整,做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审议通过拟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报请县政府领导审批时须附修改说明和花脸稿;修改说明要按照会议提出的要求,逐一说明研究修改情况,同时就修改内容说明理由。

  建立完善办文签报制度。报请县政府领导决策审批的重大事项,要按照规范格式编写签报,对报批事项的背景资料、内容摘要、办理过程、需要说明的问题等进行完整准确的概括,编写与报批事项内容相一致的签报,与有关材料一起按程序呈报。

  提高报文的时效性。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原则,快办快报,提高工作效率。报县政府研究审批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预留充分的研究、协调、审批时间,一般应提前x个工作日报送,紧急事项不少于x个工作日。对县政府有关部门代拟以县政府名义上报省市的公文,必须在规定时限前x周报县政府。特别紧急的,应事先与县政府办公室沟通说明,即时报送、即时办理。除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县政府领导交办的紧急敏感事项外,要书面说明紧急的理由。

  (四)严禁违规报文。除县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特殊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重要机密事项、部分涉外事项外,不得以部门名义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文。不得以部门内部情况报告等非正式件形式向县政府或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文。

  (五)落实协商会签制度。各乡(镇)政府、xx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单位事项的,在报送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经协商后仍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

  二、严格公文拟办程序

  (六)规范文件办理。坚持归口办理原则,报送县政府的公文,按照来文单位和县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由对口联系科室办理;涉及多个科室的,一般由来文主办单位的对口联系科室主办,与相关科室商办。属于县政府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报分管副主任、分管副县长批示;属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请示事项,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呈报分管副主任、主任、分管副县长、县长审批,同意后转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对于各乡(镇)党委、政府和xx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联合呈报县委、县政府的请示事项,以县委为主的工作由县委办公室主办,与县政府办公室商办;以政府为主的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主办,与县委办公室商办,或由县委办公室批转县政府办公室办理。

  (七)规范办理落实省市政府暨省市办公厅文件的程序、时限。省、市政府或省、市办公厅来文中明确要求我县制定配套文件的,牵头部门要会同县有关部门尽快落实,对有明确时限要求且时限紧急的,要收文即办,提出意见后即报县政府;对时限要求较短的,一般于文件规定时限前x周报县政府;对时限要求较长的,于文件规定时限前xx日报县政府;对没有时限要求的,于收到文件xx日内报县政府。省、市政府或省、市办公厅来文中未明确要求我县制定配套文件的,牵头部门要会同县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我县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于收到文件xx日内报县政府;省、市政府或省、市办公厅来文中对有关工作已有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的,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遵照执行,并于收到文件xx日内将落实(执行)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负责对口联系部门贯彻落实省、市政府或省、市办公厅文件情况的督办和盯办,及时根据上述时限要求进行催办,催办情况及时报县政府有关领导。

  (八)规范领导批示件办理。省、市领导的批示件,属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由县政府应急办按有关程序办理;其他方面批示件,由县政府办公室值班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县领导批示,根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意见,需要县政府分管领导协调落实的,县政府分管领导及时研究调度,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跟踪督办。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件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跟踪督办;县政府分管领导批示件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由对口科室跟踪督办,对重大或紧急事项落实反馈不力及报送文稿质量差、不符合要求、不及时等问题,由对口联系科室起草督导通报,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同意后,以县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督查室名义进行通报。

  三、严格公文运转管理

  (九)强化呈批过程管理。公文在呈批过程中,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把握轻重缓急,强化痕迹管理,注意安全保密。认真落实办文责任,承办人、审核人均要在呈批笺上签字。要严格履行登记和交接手续,建立收文、初审、审核、运转、交接、办结、反馈台账,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可追责。收件时应注明收件时间,发件时应注明送达时间,随时掌握公文去向和办理进度,并注意相互提示、紧密衔接,防止断档、压件误件。常规性公文一般要在x日内呈批运转完毕,重要紧急公文要即接即呈、即办即报。

  (十)规范批示事项交办和反馈。需要向省、市报告省市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情况的,自接到批示件之日起,一般在xx个工作日内向省市报告情况,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理,要提前向省、市办公厅说明情况,定期报告办理进度;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及时办理反馈;时间紧急的,要即办即报。凡县政府领导批示件,有关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反馈办理结果,对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一般在x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对需要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应在x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对需要调查论证和协调处理的事项,应在xx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对情况复杂、短期内不能办结的事项,应及时向作出批示的县政府领导说明情况,明确再报日期并列入工作台账;对领导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及时办理反馈;时间紧急的,要即办即报。

  四、严格公文审核程序

  (十一)规范报送发文程序。各乡(镇)政府、xx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提请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应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报送发文请示;提请以县委、县政府或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发文的,应先报送县政府,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报县政府领导批示同意后,再送县委办公室审核发文。

  (十二)明确报送发文时限。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拟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和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修改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要根据会议精神和县政府领导要求抓紧修改,只需作一般性修改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x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文件报县政府;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x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会签工作并报县政府。有时限要求的上报、下发文件,起草部门要早作安排、尽早起草,给文件审核和县政府领导审批预留必要的时间。

  (十三)严格落实前置审核。县政府部门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和起草的拟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需按照《xx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向县政府办公室提供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内容)、征求意见的汇总和协调处理情况、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等有关材料,起草部门应当至少提前xx个工作日送县政府办公室对口联系科室进行前置审核。对文件稿比较成熟,相关部门意见一致,不存在实质性问题的,出具审核意见,按程序报批;对文件稿尚不成熟,存在政治政策性、合法合规性以及部门意见不一致等实质性问题的,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同意,退回起草部门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重报。

  (十四)加强合法性审查。县政府部门起草的拟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需经县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其中县政府部门提请以县委、县政府或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十五)提高文件审核效率。在确保县政府文件审核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节奏,加强协调配合,加快文件制发。对涉及全局工作、重大问题,县政府领导关注、直接交办或批示速发、即发的紧急文件稿,要简化流程,即核即报。

  (十六)严格文件签批程序。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对应科室依照公文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把关,并根据文件内容和县政府领导工作分工情况,研究提出报请县政府领导审批的建议,按程序报批。

  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牵头起草部门为政府部门的,一般先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政府相关领导审批后,送县委办公室审核,报县委相关领导审批后,由县委主要领导、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牵头起草部门为政府部门的,一般先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副主任、县政府相关领导审批后,转县委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十七)健全文件定密、公开机制。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和部门没有定密权,拟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或者根据上级密件起草的涉密文件,原则上依照上级的密级、保密期限和发文范围,经起草单位保密责任人审批后,报送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批(并由县政府办机要室登记备案)。拟公开发布的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文件,由起草部门提出公开发布的时间和方式建议,经县政府领导审批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实施。

  五、加强公文统筹管理

  (十八)实行发文清单管理。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发文计划,减少临时性发文。对于列入县政府年度发文计划、县政府常务会议等会议议定和县政府主要领导指示制定相关县政府文件的,纳入县政府发文清单管理。对发文清单之外的临时性发文严格控制,一般不予发文;确需发文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一事一报原则向县政府报批。县政府办公室对发文必要性进行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审批。

  (十九)切实精简文件。认真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精简文件的一系列规定,在充分体现县政府领导意图和服从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努力压缩文件数量。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

  严控发文数量。属县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县政府部门自行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再由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贯彻落实省、市部门文件的,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参照省、市部门发文形式自行发文或由县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提高发文规格。除县《政府工作报告》等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外,分工方案类文件原则上合并到文件中或作为附件印发,一般不再单独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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