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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范文

网站:文库114 | 时间:2021-04-11 20:55:45 | 移动端: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范文

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范文

  一、加强领导,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各乡镇、发改、工信、安监、住建、林业旅游、公安、交通、农牧、国土、广播电视台等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从维护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确保电力安全供应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

  住建、林业旅游、交通、国土等部门在架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城市建设、绿化、植树造林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xx省电力条例》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架空电力线路安全,防止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树木和建造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建筑物。切实做好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真正建立互相沟通、及时协调、紧密合作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落实责任,及时消除电网安全隐患

  当前,消除危害电力设施安全隐患的工作重点是:禁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有安全隐患的树木;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反规定种植的树木进行修剪、移栽或清除;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各种违章建筑依法进行治理、拆除;严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作业;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周边环境进行治理。

  (一)认真清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障。

  对于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存在安全隐患的树木,依据“谁种植谁负责”的原则,在今年x月底前将违章树木进行修剪、移栽或清理。对于不能及时清理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树木,电力管理部门或供电企业有权对违章树木进行紧急避险处理并无条件砍伐。

  (二)尽快拆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漂浮物。

  对电力线路建设在先,建筑物在后应拆除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对距电力线路xxx米范围内的大棚、广告牌、彩钢板等易漂浮物,周边垃圾场所、废品收购站要进行清除。公安部门要予以协助。应当拆除但拆除确有困难的,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暂时保留,建筑物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须依照电力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并写出书面安全责任保证书;对因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人身伤害或危害电力设施的,建筑物所有者或使用者应依法予以赔偿。

  (三)坚决杜绝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作业。

  为防止人身伤亡和停电事故,严禁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擅自使用大型机械施工作业,如铲车、推土机、挖掘机、吊车等,确需进出或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必须经当地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对从事起吊、挖掘、钻探等特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违章施工、违章操作的、要立即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三、广泛宣传,形成全社会参与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强大合力

  供电局及各乡镇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和标语、板报、发放宣传片等形式,多渠道,全方位,经常性的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宣传,增强群众的守法意识和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教育广大群众严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放风筝、垂钓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休闲娱乐活动,减少各种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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