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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模板

网站:文库114 | 时间:2021-04-12 19:28:42 | 移动端: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模板

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模板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作为购买主体(采购人,下同),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共服务及事务性管理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规范前,作为过渡性措施,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可参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进行。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预算编报

  第五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职责、政府工作部署、事业发展需要等情况,结合《xx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同步编制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预算,明确购买服务项目名称、数量、金额等。

  第六条 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预算的组成部分,应按照预算管理的统一要求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规范流程进行编报。财政局在批复部门预算时,同步批复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预算。年度预算执行中遇有调整和追加部门预算时,涉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同时调整和追加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三章 编制实施计划

  第七条 购买主体应根据批复的年度预算,在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实施之前,及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

  第八条 实施计划应根据购买服务项目逐一编制,明确项目基本情况、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采购时间、绩效目标等具体内容。实施计划需报财政局核准后执行。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国家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购买主体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局的批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及经批准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规定,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积极探索新的政府采购合同类型。在现有政府采购合同类型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灵活采用购买、委托、租赁、雇用等各种合同方式,探索研究金额不固定、数量不固定、期限不固定、特许经营服务等新型合同类型。

  第四章 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必须按照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计划执行。未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计划的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不得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理;财政局不得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一条 实施计划确定后,购买主体及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通过财政局指定媒体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严禁暗箱操作。

  第十二条 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购买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组织购买。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由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严禁转包及超预算、超需求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章 加强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实行合同管理,基本原则是以事定费。

  第十五条 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购买合同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范本要求,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要跟踪监管服务全过程,并检查验收服务成果。

  第六章 项目验收结算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完成合同义务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购买主体出具验收报告并向财政局提出付款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资金支付给承接主体。

  第十八条 验收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当将验收材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财政局将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完善绩效评价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条 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接主体应当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按要求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成果总结等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切实加强过程监管,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要求,对专业服务过程、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三条 财政局应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任何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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