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市各乡镇政府(开发区)。
第三条 各乡镇(开发区)对辖区内禁止露天焚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农业农村、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各乡镇(开发区)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露天禁烧纳入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实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禁止露天焚烧监管机制,切实把禁止露天焚烧工作责任细化到田、责任到人。有效利用红外线视频监控系统,对露天焚烧行为实现全方位、全天候监控,建立健全火情处置机制。
第五条 各乡镇(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及微信圈、悬挂条幅、农村大喇叭、黑板报、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禁烧工作的意义和要求,全面宣传禁烧管理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支持禁烧工作的自觉性。
第六条 火点计算
(一)结合国家、省、市督查通报或媒体曝光、群众举报情况,根据红外视频监控平台、市大气办督导组和市秸秆禁烧督查组发现的露天焚烧火点,确定每月火点数量,对各乡镇(开发区)火点数量进行排名。
(二)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杂草、垃圾、工业废弃物等计入露天焚烧火点数量统计。
(三)因雷击、变压器或用电线路老化等非人为原因造成的火情及时扑灭的,不计入火点数量统计。
第七条 惩罚性扣减资金和惩戒措施
根据核定的火点数量和过火面积,扣减相关乡镇(开发区)财政资金,并实施奖惩。
(一)扣减原则
过火面积在x㎡-x㎡的火点,每个火点扣减属地财政资金xxxx元。
过火面积在x㎡—xx㎡的火点,每个火点扣减属地财政资金xxxxx元。
过火面积在xx㎡以上的火点,每个火点扣减属地财政资金xxxxx元。
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火点签收、处置、反馈的,每个火点扣减属地财政资金xxxx元。
抽查发现瞒报过火面积的,按过火面积加倍扣减属地财政资金。
被国家、省、xx市督查发现或媒体曝光、群众举报调查属实的火点,按过火面积加倍扣减属地财政资金。
(二) 惩罚和惩戒措施
每个月火点统计进入全市前三名的,根据xx市扣减我市的排名罚金数额,分别按照x:x:x的比例进行分摊扣减,同时对相关乡镇(开发区)在全市通报批评。
连续两个月火点统计进入全市前三名的,除扣减相应罚金外,由市主管领导对相关乡镇(开发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人进行约谈。
连续三个月火点统计进入全市前三名的,除扣减相应罚金外,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对相关乡镇(开发区)党委主要负责人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相关乡镇(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在市级新闻媒体公开做检查。
第八条 惩罚资金的核定与扣减
(一)市大气办会同秸秆禁烧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国家、省、xx市督查通报和媒体曝光情况及市红外线视频监控平台推送火点的核定结果,于次月xx日前向各乡镇(开发区)下发《专题通报》,并抄送财政局;连续月排名情况于次月xx日前向各乡镇(开发区)下发《专题通报》,并抄送财政局。
(二)每年x月xx日前,市大气办会同秸秆禁烧指挥部办公室将本年度全市露天禁烧惩罚扣减金额及明细提交财政局,财政局据此通过年度市对各乡镇(开发区)结算落实惩罚资金。
第九条 问责的实施
对巡查管控不力、处置不及时、监管缺失、履职不到位、火点数量持续居高不下、露天焚烧火点高发频发,造成严重后果和负面影响的,除对各乡镇(开发区)进行通报、扣缴罚金外,同时向纪委监委移交,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第十条 秸秆禁烧指挥部办公室要依据“火情通报”、《专题通报》要求,向xx市秸秆禁烧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火情查处和追责问责情况。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