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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互动交流工作方法制度范文

网站:文库114 | 时间:2021-04-13 14:18:17 | 移动端: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互动交流工作方法制度范文

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互动交流工作方法制度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互动交流工作,促进审监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与协调配合,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审监信息互动平台

  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审监信息互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监管部门分别设立操作终端,并赋予相应管理权限,实行审批与监管互联互通,信息推送网上留痕。

  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审批结果及时推送至监管部门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业务办结后,应通过审监互动平台选择需要推送的监管部门,系统将审批决定相关信息推送给相应部门。监管部门应通过管理账户登录审监互动平台,对各自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审批结果及时查看,为开展监管工作提供依据。审批与监管在同一专项专网上运行的审批事项,监管部门可获得所有审批结果信息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无需在审监互动平台上推送。

  三、监管部门将监管信息及时推送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监管部门应将有关的“双随机”抽查结果,未划转的年审、年检结果、行政处罚决定等监管中,涉及限制准入、补办手续、撤销吊销证照等需要行政审批实施部门配合实施的,通过审监互动平台推送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保证审批与监管的有效衔接,实现审监互动。审批与监管在同一专线专网上运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可获得相关监管信息的,监管部门无需在审监互动平台上推送。

  四、建立日常信息互动交流机制

  涉及上级对口部门制定的行政审批政策性文件及更新情况、相关业务培训及会议通知未下发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对口监管部门通过审监互动平台及时传送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及时调整审批要件内容,向社会公布,按新政策实施审批。对各监管部门未收到的涉及上级部门制定的行政审批政策性文件及更新情况,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及时推送至对口监管部门。

  五、建立联络员互动机制

  为推进审监信息互动工作,建立联络员互动机制。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与监管部门按照对口原则指定x名或多名联络员,分别负责推送并认领相关审批决定信息和监管信息,负责沟通协调审监互动过程中业务培训和会议通知、审批与监管信息推送中遇到的问题等事宜。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与监管部门自信息推送成功后超过x个工作日未进行认领的,默认信息已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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