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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网站:文库114 | 时间:2021-04-14 12:37:07 | 移动端:城管局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城管局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 全局范围内,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及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均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条 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和立项、资金来源及拨付、评审及招标、采购、结算办理、绩效评价等。

  第三条 财务科是全局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的监督科室。各项目负责科室是履行工程建设程序的责任科室。

  第四条 财务科牵头,各相关科室配合,按照局党组的工作安排,在每年xx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项目申请和投资计划,报请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 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列入本级财政支出预算的专项资金;

  (二)上级财政、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单位自筹资金;

  (四)其他各类用于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 财务科是财政投资项目资金拨付与监督使用的职能科室,要会同项目责任科室按照国库支付制度,根据项目进度、合同协议等及时拨付资金。

  第七条 项目责任科室负责编制项目立项、施工图纸、工程预算等相关资料,并对相关资料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会同财务科对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等内容进行合法性研讨,集体决策后报局党组审核。

  第八条 对列入xx万元以上的设备购置类和服务类项目、xx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类项目,严格执行市政府招投标程序,在项目实施前必须进行项目评审。未经评审的,严禁进行招投标程序。

  第九条 对按照规定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由项目责任科室拟定x家以上施工单位,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由主管局长牵头,项目责任科室组织对施工单位的报价、资质进行全方位比对,选定最终施工单位。比对过程的各类档案资料要及时保存备查。

  第十条 项目责任科室要加强工程项目规划及论证的前期工作管理,严格审核项目设计方案,充分考虑项目地下管线、土质、建筑等实际状况,认真编制项目设计及预算。项目招标后将不得随意变更结算价格。

  第十一条 项目经招投标后,项目责任科室负责在xx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合同。项目责任科室要对工程合同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由主管局长、科室负责人代表全局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 全局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招投标和施工方案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施工方案,不允许擅自更改一砖一瓦、一草一木。对于确需变更的,必须报请局党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对项目内容变更的,首先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变更内容预算,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责任科室签字确认后,报送市财政部门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后,报请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而后报请市财政部门进行确认后,方可对变更事项进行实施。对于未履行报告程序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问题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对项目变更追加实行严格控制,确需追加投资的,追加投资不得超过中标价的xx%,追加总额不得超过xxx万元,不得超过项目概算金额。

  第十四条 申请调整变更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解决的,不予调整工程投资。预备费原则上用于因项目建设期材料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增加的投资。其他原因需要使用预备费的,由项目责任科室向局党组提出申请,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后,报请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需进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财政投资项目,按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责任科室要在财政投资项目竣工后三十日内,会同财务科向市财政局提出竣工结算评审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项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结算评审报告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第十七条 因项目责任科室未履行项目管理和监督责任,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导致超预算的,局党组将对项目分管领导、项目责任科室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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