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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发展轨迹

网站:文库114 | 时间:2019-05-18 23:34:18 | 移动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发展轨迹

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发展轨迹

  闫 夏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务处,天津 300191)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为社会主义事业的推进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基层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是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问题。实现农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对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思想,在认识上不断深化,制度上逐步完善,实践形式上日益丰富,形成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发展轨迹。

  关键词:农村基层民主;中国共产党;发展轨迹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展现出更加旺盛的生命力。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实现农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是整个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在党的带领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应当说,党的领导是农村基层民主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既是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一大突出特色,又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巨大优势。

  如何进一步推动和完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已成为中国共产党在新世纪面临的重要课题。为此,对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以来关于农村基层民主思想的演进进行总结和梳理,归纳出思想演进的规律和特点,得出一些具有启发性的思考,对于推动今后农村基层民主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认识上不断深化

  经历“文化大革命”的挫折后,党的十一屈三中全会的闭幕会-卜,邓小平指出:“我们要创造民主的条件,下放基层经济自主权,发扬经济民主。”这一阶段,党将建设基层民主政治和发展经济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建设的指导方针。邓小平还强调,“调动人民积极性的最中心的环节是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时也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力量,巩固并增强社会主义制度”。此时,民主不仅具有表达利益的价值,还具有了经济价值,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个动力。

  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提出要“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指出“基层民主生活的制度化,是保证工人阶级和广大群众当家作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维护全社会安定团结的基础”。十四大明确了基层民主的三大组成部分,也就是“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切实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并且指出要“进一步搞好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十五大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党的十六大以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理论的指导下,十六大明确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这样,党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思想认识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深化,逐渐形成了我国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基本原则。

  二、制度上日益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党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始终注重制度建设。通过制度的不断积累和完善,加快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制度化的进程。

  首先,以最高的法律形式确立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地位。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这些规定,确认了村民委员会的地位和任务,使群众自治组织得以合法化,从而形成了村民自治制度。宪法的规定使我国村民自治组织的建立、发展有了最高法律依据,不仅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而且也符合宪法中人民参与政治的实现途径和形式。

  同时,还制定了一些具体的法律法规。1979年通过的选举法,1987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为了保证村民自治制度能有序、健康发展,国务院办公厅等相关部门对于如何开展村民自治工作提出了具体规章制度,如1986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1991年公布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4年公布的《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通知》等,为减轻农民负担、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及其参政议政的主体地位发挥了作用。

  此外还发布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创造了民主的实现方式,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相互连接的民主程序。为保障村民的选举工作公正透明合理地进行,1996年2月8日和2002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全面规范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重要文件,即《关于做好村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2005年5月,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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