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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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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20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博湖县新闻宣传工作,加强博湖县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使新闻宣传更好地为博湖县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湖县新闻宣传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以及博湖县行业的中心工作;必须坚持团结、稳定、鼓劲,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的导向,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在博湖县新闻宣传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和博湖县的保密规定,统一宣传口径,严防发生泄密事件。
  第四条 博湖县宣传是一项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的工作,应严格审批制度,加强统一管理。
  第五条 根据博湖县“三定”方案,博湖县新闻宣传工作由县委宣传部归口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博湖县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党委(工委)、各部门和县属企事业单位新闻宣传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新闻发布会
  第七条 凡对博湖县事业的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和事件,需及时向国内外介绍的,可举办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主要内容:
  (一)国家颁布的有关博湖县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博湖县颁布的重要部门规章和重要行业技术标准;
  (三)博湖县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举措及成就;
  (四)局级以上评定的最新博湖县科技成果;
  (五)其他有必要发布的内容。
  第八条 新闻发布全的审批程序:
  (一)有关部门一般应在新闻发布会前15日向县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拟发布内容的有关材料;
  (二)县委宣传部根据发布会的内容,拟定举办新闻发布会的计划,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登记备案。
  第九条 新闻发布会由两办及县委宣传部领导主持。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有关领导负责介绍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并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
  第十条 新闻发布会涉及对外宣传,需邀请对外新闻机构的记者参加的,由县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并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县属企事业单位如举办新闻发布会,必须在举办日期15日前报县政办审核,持审核批准的批件提前7日到县委宣传部办理登记手续,批准后可自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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