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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司法效率/叶文炳法律论文网

网站:文库114 | 时间:2019-05-22 07:15:48 | 移动端: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司法效率/叶文炳法律论文网

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司法效率

漳平法院 叶文炳


司法效率是指司法机关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诉讼成本作出公正的裁判,即“司法效
率的基本要求是充分、合理地运用司法资源,缩短诉讼周期,简化诉讼程序,及时、
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当今司法活动中面临的是司法资源设置不近合理,
执法环境不尽人意,法官队伍还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司法效率不很理想等等种种问
题。因此要提高司法效率,首先应明确司法效率在司法活动中它的价值之所在,它和
司法公正又有什么样的内在联系呢?当今如何才能提高司法效率呢?本文就从这三方
面做一些理论探讨。
一、司法效率的含义
所谓效率或曰效益,从经济学的概念讲,它是指以最小的成本投入来获取最大程
度的"收益",该理论导入诉讼领域,便产生了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益问题。在司法诉讼
过程中,不论是代表国家的裁判者,还是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都在投入一定的人力
、物力。此外,还将投入一定的非物质性成本,即诉讼的非经济价值性的部分,概括
上讲诉讼成本的投入包括经济性的和非经济性的两大部分。那么诉讼的"收益"与之相
适应,也应包括经济性的"收益"和非经济性的"收益"两部分,经济性的"收益"可以用
经济尺度来测量,非经济性的"收益",即非物质性或精神性的收益,是很难用经济标
准来测量的;据此,无论是诉讼的投入,还是诉讼的产出,其测评标准均涉及经济和
非经济的两大价值体系。经济价值方面可分为投入和收益,经民事诉讼为例,作为投
入有:在民事 诉讼的当事
人为起动诉讼程序而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为聘请律师或委托其他诉讼代理人而支付
的费用,为参加诉讼活动耗费的时间和精力……。作为法官为处理民事案件所领取的
工资、福利费用及耗费的时间、精力等。作为收益的有:当事人通过裁判挽回了经济
损失,使财产得已实现,国家通过裁判,挽回了经济损失,直接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
部分财产。这些都是因为诉讼成本的投入而产生收益的再现。
非经济价值分为投入和收益两个方面,作为投入有: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本身以及为
平息纠纷而进行诉讼所受到的社会负面评价和由此导致的自身名誉损失,或者裁判者
因错误的行为引起社会的消极评价而导致信念、威严的损失。非经济性的诉讼成本随
诉讼程序的启动而产生,但不以诉讼结果为转移。作为收益的有:当事人通过正当的
陈述,合法主张及裁判对这些陈述主张的肯定和支持,而获得法律和道义上的赞誉和
认同。法官通过解决民事纠纷,带来了社会安定,国家法律尊严得以树立或回复,弘
扬了社会正义,倡导了社会公德,抑制和疏导了民事纠纷,塑造了公正的形象,坚定
了全社会公正的信念。
二、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从司法效率含义上分析来看,应当说,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作为司法追求的两
大价值目标,它们在司法活动中不仅各具有独立的价值,而且彼此具有互为一致的价
值内容。它们的关系是:
1、不讲效率的司法不是公正的司法。从经济因素上分析,一个案件在审限内结
案,并不意味着有效率,因为法律给出的审限是法官审理案件的最大化的诉讼周期,
确切说一个案件应当在保证程序公正条件下,以最短的时间内审结,才能说具有科学
的效率。但即使这样,审判实践中也会出现案件经过一年、两年甚至是更长时间尚未
给出裁判结果的局面。在漫长的诉讼中,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均处在不稳定状态,同时
法院的诉讼成本也处于不断增加成因中;从非经济因素上分析,一个漫长的诉讼,当
事人除了承受着巨大的心理与物质的压力外,长时间生活在忐忑中,有的当事人甚至
无法忍受冗长诉讼带来的痛苦与无奈。同时,法院的司法权威性、尊严性、公信力度
也都受到极大的影响。依此看来,即使诉讼结果非常之公正,于当事人又有何补?人
们诉诸法院是希望获得司法救济,并且希望其权益尽早得到维护。作为法律的专事部
门——法院也希望在人们对案件关注热情未冷却时评判出是非的标准,从而通过诉讼
过程规范人们的行为和树立法律权威。
2、不公正的司法是一个没有效率的司法。从经济因素上分析,一个案件以极快
的速度结案,无法让当事人感到安全和可靠。未经公正的程序审理案件,似乎节约了
司法资源,而实际的后果却常常是当事人缠诉不止,这样反而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从非经济因素上分析,一个错误的裁判可能还带给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危机,使人们
心目中的司法尊严受到损害。不公的裁判甚至枉法的裁判不仅不能及时解决冲突和纠
纷,而且会诱发社会的情绪和行为,导致社会的无序和混乱状态的加剧,是最没有效
率的。不公正的司法,她的影响绝对不是仅仅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而是
使整体司法信誉度处于危机状态。
3、在处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关系中应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原则。公正和效
率是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须信守的两大价值,公正就是坚持法律规定,不能偏袒任何一
方当事人;效率则意味着作出迅速、公平、高质量的裁判。作为司法追求的价值目标,
司法公正与效率可以和谐相处,但有时又相互对立。的确,人们期望通过细致、严谨
的诉讼程序,合乎法律规定的实体裁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同时,按部就班
、严格依从程序法进行的冗长的司法过程,又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损害了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之所以出现如此矛盾,是因为效率着眼于速度和收益;而公正则着眼于
过程和结果,二者从不同出发点作用于同一对象,矛盾自然产生。没有公正就没有效
率,没有效率就谈不上公正,单纯追求任何一方面都是对整个司法价值的损害,二者
应在更高层次上达到统一。 法贵效益,但不贵神速。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越有效
率,为福越多;相反,没有公正,则越有效率,为害越烈。因此在设置司法效率时应
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公正是比效率更重要的价值。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真正永
恒的生命基础就在于它的公正性;效率则是以一种社会现实的经济价值性而独立存在
于司法活动中。
三、影响司法效率的因素
1、诉讼程序的公正化使得程序规定更加细化,细化后的程序彼此间不能有效整
合,是直接影响诉讼成本

和效益的原因。较长时间内,我国民事诉讼立案与审判、立
案与监督、立案与执行不分,法院内部机构职能交叉、权责不明、各自为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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