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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制度性侵权及其防范/沈木珠法律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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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制度性侵权及其防范

沈木珠
(南京经济学院法律系,江苏 南京210003)


摘要:本文以大量事实论证司法制度性侵权的中国形态、特点及原因,并提出从根本上遏制侵权的构想和建议。
关键词:制度性侵权;中国特色;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DF8 文献标识码:A


20世纪末,在随着反腐败斗争的进一步深人,人们终于发现司法腐败是所有腐败中最大的腐败,为一切
社会腐败的“保护神”。这从胡长清“后悔没分管政法”可见一斑。因此,司法腐败的问题不解决,反腐败就是
一句空话;而司法腐败中,最严重的、足以动摇一个国家法治根基的,是司法的制度性侵权行为。我国司法之
制度性侵权,由于经济、政治、法律及传统文化诸方面的原因,其涉及范围之广泛,侵权程度的猖厥,已足以对
司法制度的大堤形成冲击,对我国的法律制度构成威胁。
一、制度性侵权的中国形态
制度性侵权历来并不为国人所重视,在我国建国以后的法学词典中也没有出现过。这反映了人们对制
度性侵权之认识模糊,对防护法律大堤的重要性没有足够认识。何谓制度性侵权?制者,古代皇帝之命,度
者,法度也。制度一词,在“法自君出”的时代,意指最高统治者制订之规章,俗称“王制”。演化至今,指的是
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制订的衡量善恶是非的标尺,稳定和巩固统治的规范。对这种尺度规范的某种直接的或
间接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侵害,笔者谓之制度性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有法内与法外之分,有过失与蓄意之别,
危害尤以法内故意侵权为甚。因为,本为法律的守护神的司法,其罔顾国家利益之制度性侵权行为,更严重
危害着国家的司法制度和法治。当前司法制度性侵权,主要表现为:
(一)司法程序侵权
在专制的国家国王就是法律,在民主的国家法律便是国王。因此,现代法制健全的国家的法官宁肯牺牲
个案公正,都不愿开程序违法的先例,皆因程序违法往往构成制度性侵权,而制度溃则法无以附。在我国,历
史上维护程序捍卫正义的案例不胜枚举,但追求破案捷径不择手段的法文化也至今阴魂不散,遑论过去几十
年有多少案子是践踏司法程序而取得所谓结果的,就连今天旨在反对司法腐败的电视剧《生死存亡》,也自觉
不自觉地通过主人公杨亦松之口,宣扬为破案不择手段情有可原,表现他为搜集腐败证据,违反程序私自跟
踪的盯梢行为。
今天现实生活中的司法人员程序侵权,大都不是过去那种为了某种信仰,个人无所图的所谓过失侵权,
而是一种为了个人私利蓄意的侵权行为。如湖南省永兴县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李某,身为刑庭人员却多次受
理湘永煤矿子公司诉母公司的经济案,且多次超过执行庭亲自执行并为原告兑取现款,为的不过是区区一二
万贿金。更有江苏省阜宁县牛德标从没有借给熊秀兰任何款项,也没向法院递交任何诉状,更没有在法庭
上作任何笔录,要求任何赔偿,而牛、潘两法官却编造了这一切“证据”,并通过潘妻立案后越过庭长直接交给
审判员丁某审理,而丁则采取突然袭击把法庭设到拘留所(熊当时被法院司法拘留,开庭前一无所知,更遑论
什么应诉了),为的不过是牛、潘两人给熊前夫的借款。这一发生在20世纪中国的司法伪证案,却与16世纪
英国享利八世诉摩尔并由司法官捏造证据的著名案例,在做法上同样匠心独具。
法官要审判谁就审判谁,要执行谁就执行谁,甚至凭空作假包办一切诉讼程序,把法院当成自家办的一
样。这种被腐蚀了的正义,如此荒唐,如此难以置信,但又如此真实。这里侵犯的几乎是整个司法制度的公
权力,颠倒的是每一道司法程序。有学者认为,“实体不公或许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制度正
义性的丧失”;“实体错误是把一个东西的重量称错了,而程序错误则是把秤杆上的定盘星定错了”。
司法程序一旦成为司法人员手中可以随意搓捏的泥块,司法公正便失却其全部意义和价值;法律的守护
神一旦成为执掌法律的主人,“朕即法律”的思维意识就会左右司法队伍,把法律变成随意惩治庶民的工具。
(二)组织行为侵权
如果说司法程序之制度性侵权在法制健全的国家间或发生,那么,作为司法组织性的侵权行为,在法制
健全的国家则是绝少发生的事情。但在我国,当前却成为一种倾向,这是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所使然,是司法
人员个人腐败向集体腐败转化同步产生的一种值得人们警惕和重视的司法现象。这种组织行为的特征,一
是以维护集体、顾全大局为由公然进行违法活动,二是以组织名义把非法行为合法化,三是不惜代价不顾后
果改变事实本来面目,四是最大限度取单位或集体的利益并转化给个人。现实生活中,一般的个人,那怕是
充满正义豪气万千,或洁身自好白玉无瑕,都对这种组织行为无可奈何,甚至在侵犯后者利益时往往被后者
以可能制造的罪名置之于死地。如果说,安徽六安公检法四执法人包庇抢劫犯王某①,还带有转化过程中个
人自发性侵权的成做,那么,湖北当阳强制开庭的千万元诈骗大案,则是当地公检法自觉以组织行为“联手制
造的枉法事件”了这后者侵犯的不仅仅是司法程序,而且包括司法管辖权在内的法律制度。
组织行为侵权在极权国家是司空见惯,1938年苏联审判尼古拉·布哈林和1970年巴基斯坦执政的军政
府审判阿里·布托都是这种典型事件。这种侵权在我国则可谓历史悠久,秦始皇焚书坑儒,武则天技酷吏,制
铜匦,还有明朝设厂卫及清代大兴文字狱,有哪一个不是以公权组织请君人瓮?当然,不论是古代的刑部大
堂,东西两厂,还是上述现代的当阳公检法等等,其公权组织的背后,都有掌刑名之实者的个人行为,但是司
法公权组织的侵权行为,对侵权人来说,在“法不治众”的传统之下,几乎天受惩处之忧;对司法制度来说,在
“法死人活,法依人变”的法文化中,冲破其提防乃必然之事。
( 三)暴力形式侵权
刑讯逼供是司法暴力侵权的基本形式。不论在哪一个国家,哪一个朝代,都很难安全避免这种侵权发
生。不过,在封建社会,它是问案断狱的一种合法手段;在资本主义社会,法律虽明文禁止刑讯副供,但某些
地方刑讯逼供同样怵目惊心。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民主化浪潮第三波兴起,随着一个个权威政治相继
破灭,刑讯逼供受到各国人民越来越多的谴责,但这并不说明刑讯逼供现象已经彻底不存在了。在二十一世
纪的今日

中国。这种现象在司法实践中仍时有发生。
司法暴力侵权建立在一种颠倒了的法律推理上,即司法人员办案不是根据罪行确定罪名,而是先确定罪
名再去觅找罪行和证据。如号称“文明办案”的抚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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