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审查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维护提案的严肃性,保证提案质量,推进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xx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立案工作,由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其它全体会议期间和平时的提案审查立案工作由提案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接收到的提案进行认真审查。
第四条 提案审查立案的程序提案审查分初审和复审。
根据下列程序审查:
(一)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收到的提案,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负责初审,提出拟办意见,交提案委员会复审;
(二)全体会议闭会后收到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主任初审,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复审。
(三)提案初审应当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提出立案意见。不符合立案标准的,须写明理由,并提交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复审。初审和复审都要在签署审查意见后签名。
第五条 提案审查立案主要内容
(一)提案者的资格,即提案者必须是旗政协委员、参加旗政协的各党派和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以及界别和全体会议期间小组;
(二)提案的内容应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反映达拉特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提案应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四)提案应按规定的格式提交;
(五)提案的署名,委员个人提出提案,个人应签名;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此文仅供部分参考,如需定制此类文章,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写作定制,联系客服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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