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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时代的读书笔记六则

网站:文库114 | 时间:2019-07-11 15:20:49 | 移动端:大学时代的读书笔记六则

 大学时代的读书笔记六则

读书笔记六则

A.关于救赎

  佛陀说:“当生起时,唯苦生起,更无其余;当寂灭时,唯苦寂灭,更无其余。”这意思便是说痛苦是生命内在本体,此外更无其它本体。当然,这是佛教的说法,但是,不能否认,痛苦的确侵扰着我们。

  我们的父母在我们年少时总是要我们对陌生人不要付出太多的爱,要学会怀疑,或者干脆把我们隔离出环境。这虽然是为了避免痛苦,但是,这却是与痛苦的救赎方式背道而驰的,与世隔阂固然可以保住自己的个人人格免受外在迫力的威胁,但是作为人是不可能永久隔阂于外在世界的,这会加重痛苦的程度。只有去体验了痛苦。才能去解决痛苦,才能去求得救赎,因此,随着年龄的增长,我们抛弃了隔阂。并进入了生活,开始了痛苦。

  那么痛苦来自哪里呢?美国的赫伯特·马尔库塞说:“在社会要求个人的压抑发展这个程度上,个人的需要本身和对满足的要求都受到压倒的批判标准的影响。”以此,我认为痛苦来自人自身的个人人格的挣扎。个人的个人人格容不下外在世界的迫力,但外界的迫力又对着个人人格发动冲击,在这挣扎与冲击的拉据中产生出了痛苦,外界的迫力的源源不断造成了痛苦连绵不绝,叔本华指出,我们目前的痛苦只是填充着一个位置,在这位置上没有这一痛苦,立刻便有另一个痛苦来占领;不过这另一痛苦现在还是被目前的痛苦排拒在这位置以外罢了。

  痛苦造成了人对于救赎的渴望,在这一方面宗教不遗余力地用它的“神”去帮助广大信徒“摆脱”痛苦,但是宗教中的诸神却是虚幻的,所以,神是“死”的,宗教也是“死”的,只是让人滑入另一个不知不觉的“痛苦”中;另外,生命哲学也告诉人类,上帝不存在,只有人的生命才是最值关注的,要把有限的生命好好装饰,无须向神灵赎罪。这样子,便把人从对神的依附中解放了出来,不过,救赎问题依旧没有解决。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救赎要靠自己。

  于是,人便对自身进行了发掘,他们发现人生的意义本是人的行为赋予的结果,生命本无价值和意义可言,因为人是在未经人自身许可的情况下便被给予了生命,人的价值与意义是人在生命过程中生产出来的。生命的未来是一个空虚,只有不断地加以填充,不断地加以赋予,才会得到充实,但填充的过程中却是痛苦的过程,依旧是救赎的问题。其实刚好又回转到问题的起点。

  人们还发现在他们眼前的还有一个“死亡”,人是有始有终的,作为一个人,死亡始终对人的生命过程进行吞噬,把生命的过程不断地推向了终点,而“死亡”把以前所填充的东西一笔勾销了。死,作为一种存在与结局,是与永恒相对,是以最大的痛苦的形象把人的躯体抹掉,并包括痛苦本身。但是,死亡不是救赎,因为救赎是为了让人活着,更好更长地构建个人之个人人格。

  大多数人把目光集中爱,佛说:“假如你真爱过你自己,你就绝不会在伤害他人。”这就是说,伤害他人就是伤害自己,这是爱的一种诠释。不伤害他人即对世人的博爱,从中升华出愉悦而帮助自己战胜痛苦,这是爱的功能。爱是生活怡愉的基础,它可以治愈肉体和心灵深处的创伤。当我们把爱融入我们的存在时,痛苦便告危机了,因为爱使人们彼此尊重,从而使人们彼此的个人人格的破坏力趋于缓弱,这样子,个人人格与外在世界便可以共处,痛苦便退化了。因此,爱是救赎方式之一,至于这种方式的现实效果如何,则并非这篇读书笔记所要讨论的。

  另外,这里提到不少佛教的东西,会有人责问我文中说宗教不能解决救赎问题,而另一方面我却在引佛教的话。我要说的是,我只是否认宗教中“神”的救赎能力,而不否认宗教中哲学思想的救赎能力。

  (参考书目:

  赫伯特·马尔库塞《单面人:发达工业社会意识形态研究》

  叔本华《叔本华思想随笔》)


B.关于自由(一)

  在构建个人人格时需要一样东西,那就是“自由”。自由是什么?我认为,自由是在构建个人人格的过程中的一种存在行为,是救赎的存在条件之一。

  自由不是无条件的,张之沧指出:“自由不是没有前提的,自由是有代价的,而且常常要付出犍牛般的艰辛劳动乃至血的代价,方能获得真正的自由”,因为人“总是砸掉一个枷锁之后,又不可避免地带上了另一个甚至是更加沉重的枷锁。”这也就是说,人总是不断地救赎了一个痛苦而又迎来了另一个痛苦,自由在这之间跳跃着,并且自由只在某一范围内跳跃着。

  康德从“道德律令”的角度解释自由,他指出:“人是道德法则的主体……,这个道德法则就建立在他的意志的自律上,这个意志作为自由意志,同时就能依照他的普遍法则必然符合于他自己原当服从的那种东西。”也就是一个人只有在道德法则中,但这道德法则是个人自愿服从的,是于个人的个人人格构建有部分益处的。

  但是道德法则的存在是痛苦的形成来源之一,个人总会有与道德法则发生冲突的时候。马克思说:“自由不仅包括我靠什么生存,而且也包括我怎样生存,不仅包括我实现着自由,而且包括我在自由地实现自由。”但这个“自由地实现自由”不能确保或干脆遭到道德法则拒绝时,则会发生一种力,一种破坏力,也就是“道德法则”有时会阻碍个人人格的塑造,于是个人便出现了践踏禁忌的行为,当践踏禁忌过度,越出法律范围则出现了犯罪。(我个人认为法律容忍性小于道德法则的容忍性。)犯罪是怎样发生的呢?它是个人在构建自己的个人人格的过程中遇到阻碍,于是个人便用极端手段过量地维护自己的个人人格,从而做出了为社会法律极为不容纳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应算作为自由,而应称为超自由,因为自由是有限量的,是在一定范围中的。

  另外,由于道德法则限制出自由的范围,某些人却恰恰需求道德法则之外的超自由,但他们又不敢冲破道德法则,于是他们在内心世界仇恨起外在世界,就选择了孤独,想以此来保持住内心的纯洁,获得他们认为的“自由”。孤独是生活于自己的小天地里,在这个小天地里,充弥着对外界的仇恨与拒绝,而个人人格便在这种营养短缺、病毒滋生的状态下构建起来,从而在性格上变得古怪,拥有这种人格的个人被称为“怪人”。这种人格是一种病态的个人人格,是非理性的。高秉江说过,“这个消极的自我保护性的个人主义并不能根本上改变那些造成个人不自由的客观外部因素,它所能兑现的达到个人自由的承诺也是极其有限的。”自由应是与外界充分接触的,它要从外界甄别,攫取构建个人人格的所需存在,是具有一种博大开放的存在,这是与孤独的狭隘和仇恨相悖的。

  〖参考书目:

  张之沧《艺术与真理》

  康 德《实践理性批判》

  马克思、恩格斯《马恩全集》第1卷

  高秉江《现代性的理论溯源——从笛卡尔谈起》(论文)〗


C.关于自由(二)

  裴多菲有首诗这样写:“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这就涉及自由与专制独裁问题。

  与自由直接对抗的便是专制独裁。专制独裁往往由某一个或某一个由小撮人形成的小集团构建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源于某人或某人小集团的欲望要求而建立的并与大多数人利益相对的,是反自由的,是控制思想的。

  制度是思想中的机器,完全是机械的,一种制度在适应了某一时段之后,会被另一制度所取代,因为另一制度更具自由性,所以,专制独裁到今天已基本消亡了。从一种制度转变成另一制度是需要一个过渡存在的,即革命。

  那么,革命该怎么理解?考茨基说:“我们必须承认,人类和动物一样,是一起头就十分重视自己的自由,也十分重视自己的性自由,无论在哪一方面,要他们听任一种向来享受有的自由受到限制,都需要有一些他们认为非常重要的理由。”当这种理由不合理或干脆得不到时,个人的内在不满日益盈溢出来,最终像火山一样大爆发了,这爆发出来的运动便是革命。革命是指人群中的大部分人在构建其独立人格的过程中受到某种制度的制约,从而导致大部分人的独立人格无法正常构建,即失却了自由前提,继而出现了大规模的践踏禁忌运动,这种运动的施行者在运动中形成他们的群体人格,并以不断的攻击去剔除制约他们的制度,以求一个自由来构建他们各自的独立人格。

  革命是一种暴力型的行为,是相对于和平而言的。和平是一种有益于个人独立人格构建的存在,是自由的载体。但是,和平却不是不变的,当无益于个人独立人格构建的情况日益增多,自由日益萎缩,并到一定的量程限度时,和平便会被革命取待。但革命不是目的,而是为了建立另一个和平,因而革命的存在时间是比不上和平的存在时间。

  另外,我还想讨论一下宗教与自由之间的问题。

  宗教其实是一种被专制利用的工具。宗教自认是给广大教众以自由与博爱的,但是,自由却恰恰被宗教扼杀掉了。正如张之沧所说:“宗教本质就在于它是不自由的,是自觉的顺从”,也就是“自由地选择不自由。”佛教的戒律,基督教的禁欲等等都是扼制人性的,而所禁的这一些其实是构建独立人格的元素,是自由的部分内涵。因而,在事实上,宗教是没有具备自由的。另外,“教会与王权联盟。教会建立宗教法庭并最终沦为政权压制的一种工具”。即“没有一种宗教行为不同时属于政治行为”。这更是讲宗教是不具备自由的,其实是一种专制。

  (参考书目:

  考茨基 《唯物主义历史观》第二分册

  张之沧 《艺术与真理》

  罗尔斯 《与伯纳德·G·布鲁萨克谈话》

  雷蒙·潘尼卡 《文化裁军——通向和平之路》 )


D.死亡与生

  在生理学中存在着“人有生老病死”的观点,这里的死亡是躯体生命的终结,即死亡是存在的有限性与时间性的反应。尼采关于人的躯体的哲学指出人的躯体具有无限膨胀的力量,但是,这种力量并非真的无限膨胀的,其终究还是要随着躯体的终结而失去无限膨胀的能力。我之所以不说“随着躯体的终结而终结”,而说成是“随着躯体的终结而失去无限膨胀的能力”,那是因为到躯体终结时,这种无限膨胀的力量便定格于躯体终结时的力量了,但不会终结,而只是以定格时的力量状况伸延在时间中。也可以这样理解,个人死亡只是躯体的死亡,而其所构建起来的个人人格尚还以精神存在留存于世界,并被世界中的另一些个人以或褒义或贬义的意识加以批判。个人死亡只是个人构建个人人格过程的终止,而个人人格则不会消亡,它将存在下去,直至人类全种族消亡的那一天。这是死与生的关系,这种“死”是精神存在,是一种静态的存在,只在意识中充满生命,其能动作用,即对其他个人的个人人格构建的帮助,是通过被其他个人的意识利用才产生的,而非是主动去帮助其他个人。

  宗教中讨论得比较多的也是死亡与生的问题。基督教哲学说死亡“是件好事,是价值”,因为“永生的和永恒的生命只有通过死亡方能获得”。在这一点上,倘若把“生命”理解成为“已构建了的个人人格的精神存在”,那么,我是非常赞同的,但是,可惜的是,这句话是为“要再生,就得死”服务的,这就使我不能恭维的。个人是不能再度生还的,只有通过那个构建个人人格过程的终结来保持住精神存在,但也只能保持住一次的生,即精神存在是原初的生的延续,而非“再生”。这个“再生”是在意识中产生的,而“一次的生”是通过原初的个人通过物质与精神构建方得以存在的。另外,道教在关于死亡与生的问题中并不注重肉体的死亡,只注重灵魂的成仙。而躯体则被放弃;佛教在死亡与生的问题中既注重灵魂的成佛,也注重肉体的存在,佛教中的舍利子与建塔便是证明。虽然这两个宗教也是赞成精神存在是有能动作用的,但是,这两者的精神能动作用是一种主动作用,即主动地帮助个人,而非被动即被动地被个人利用而形成帮助,因而,与我的观点不同。

  此外,广大公众把死亡理解成“他死了”,这就是说,个人对死亡来说只是看客,这是不对的,“死亡”的真正诠释是“我死了”,死亡的主体是“我”的躯体。因此,死亡的理解被广大公众扭曲了,正如海德格尔讲的,“死本质上不可代理地我的死,然而被扭曲为摆到公众眼前的,对常人照面的事件了。”

  (参与书目:

  别尔嘉耶夫《论人的使命》

  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  


E.人的躯体与欲望

  人的躯体是构建个人人格的物质载体,因此,人的躯体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尼采充分强调了身体,指出,“哲学不谈身体,这就扭曲了感觉的概念,沾染了现存逻辑学的所有毛病。”“身体乃是比陈旧的灵魂更令人惊异的思想”,这具有里程碑意义。躯体的重要性在于人的躯体一旦死亡,个人便停止了构建了个人人格的活动。

  宗教认为人是一具臭皮囊,人死后可以再生,这是虚玄的。先不论人可不可以再生,单就这个死——躯体的死会使个人构建个人人格的活动的终止,不能像宗教里讲的可以继续活动,继续可以构建个人人格,就是可以“再生”,“再生”出来的已不再是原先的个人而是另一个人,其构建出来的也便是另一个个人的个人人格。因而,我们现有的躯体非常宝贵。

  在尼采那里,躯体是主动的驱动,“充斥着积极的、活跃的、自我升腾的力量。”不过,无论有多么大的力量, 都是得首先解决饥饿所引发的第一个欲望——吃,这是基本得解决的。欲望是一种基于现实的缺失,即构建了一个步骤的个人人格后,下一步骤无从着落,也就是“不具备”,于是便对这“不具备”产生思想意志,这思想意志的能量便是众望。苏格拉底认为众望来自贫乏,正是由于匮乏才产生追求的渴望,而饥饿是物质贫乏的最基本表现,因而吃的欲望“在各种文明民族中命名一切公民行动,使他们耕种土地,学一种手艺,从事一种职业。”

  解决掉这个饥饿问题,其他的欲望随后而来,这是人的本性,“人类的欲望是同满足欲望的手段一同发展的,并借着那种手段的发展而发展的。”在欲望推动下,个人逐渐构建起属于自己的个人人格。

  那么暴君的形成是怎么回事呢?暴君在构建个人人格时,处于超自由的环境,即超出了自由状态,于是自由中的东西被他完全拥有但不满足,便去了超自由的世界中吸收养料来构建个人人格,从而导致其产生的欲望比一般人“偏执”、“古怪”,即不正常,其实现欲望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特征也为平常人视为“残暴”、“古怪”。

  总之,欲望是人对躯体的生的追求。

  (参考书目:

  尼采《权力意志》

  汪安民《福柯的界线》

  爱尔维修《论人》Ⅱ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F.关于法律

  自由需要保障,于是依仗法律。

  法律是统治集团为维护其统治,满足其构建群体人格的欲望需求而构建的,是一种控制思想的征服。福柯指出:“把精神当作可供铭写的物体表面;通过控制思想来征服肉体。”这就是说,法律是作为一种思想控制的手段来使用以达到为社会稳定发展服务的目的。这种思想控制的手段使个人能得到社会集体公有的自由并保障这种自由。但若个人越过法律量程去追求法律以外的超自由来构建个人人格,那么,法律便不允许了,也就是说,法律是维护禁忌最坚强的手段。不过,不管怎么说,法律具有强力保障个人的自由,这一点是法律的最大优点。

  在封建社会里,法律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君主的话便是法律,罪犯任由君主判决,这造成了无数的不公平——罪犯之间所受的惩罚轻重由君主喜怒决定,于是也便有了轻重之刑的区别。

  而民主时代,无论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法律均是一种思想征服,秩序保障,都被统治者利用。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资本主义强调个人主义,法的利用率比任何一个时期、任何一个社会的法的利用率都来得高,因为个人主义强调个人的利益高于一切,这样一来,人际关系便是利用与被利用关系,如果没有一种武器武装自己,个人则会被这种人际关系吞噬,而法律恰恰能够充当这种武器,从而使资本主义社会法律观念极强。

  法律的实施过程其实是人在按着法律条文判断。这样子,个人的法律知识沉淀的多少、个人关于法律的活用程度的高低、个人在理性不是非理性的状态中都会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因而,审判还是有漏洞的,这就需要“任何一个目光都成为权力整体运作的一部分”,而审判的人则“应该是一只洞察一切的眼睛,又是一个所有的目光都转向这里的中心”。这里所指的便是监督与被监督问题。但是“监督与被监督”建立了,并运转得很好了,也未必能堵住漏洞,“政治”这个东西便是危胁。政治对法律具有能动作用,在一个政治空气很浓的社会里,法律往往是被践踏的,这在中国的反“右倾”扩大化、“文革”等运动中被证明了。

  另外,再加一点关于“道德”的问题。道德是不成文的法律,但是道德比不上法律强劲有力,道德对于个人只是思想印记,只是人自己关于自己内心的某种维度,人们只要在不触犯法律的情况下践踏道德,则不会遭到重大惩罚,而法律则不同,是思想上与实际利益的保障,触及法律便遭重大惩罚。

  (参考书目:

  福柯《规训与惩罚》

  汪民安《福柯的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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