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范围
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城市供水企业。
(二)征收标准
按照水源类别不同,地表水按照x.x元/立方米征收;地下水按x.x元/立方米征收。
(三)征收主体
按照《中华人民人和国水法》等相关规定,水资源费由县水务部门按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二、工作要求
(一)实行价内征收。根据相关规定,城市供水企业水资源费实行价内征收。各城市供水企业要按照相应的标准将水资源费直接纳入供水水价,并按照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向水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二)实行总量控制,累进加价。各城市供水企业需于每年x月x日前向水务部门提出用水计划,由水务部门核定各企业用水指标,并建立用水台账,每季度进行考核。对超出用水指标的水量实行水资源费累进加价制度,超出用水指标xx%(含xx%)的,超出部分按规定标准的x.x倍征收;超出xx%至xx%(含xx%),超出部分按规定标准的x倍征收;超出xx%以上,按规定标准的x倍征收。
(三)严格取水许可与计量管理。水务部门要加大取水许可和取水计量监督检查力度,对未经许可、取水计量设施不完善和拒、托、欠缴水资源费等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取水的城市供水企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查处。
(四)加大征收力度,确保全面征收。水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城市供水企业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做到按量、按标准全面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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