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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方案和措施

网站:文库114 | 时间:2024-03-20 15:02:49 | 移动端: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方案和措施

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方案和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按照市委组织部、市委*《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目标,通过探索不合格党员处置机制,畅通党员队伍“出口”,努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为推进丘区经济文化生态强县建设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二、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

  从理想信念、政治立场、宗旨意识和组织纪律等方面制定不合格党员评判标准,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有下列十种情况之一的党员,应认定为“不合格”:

  1.理想信念缺失,推崇西方价值观念,信仰宗教、邪教或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2.政治立场动摇,思想、行动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于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3.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

  4.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敢担当,不能起到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5.抵制、阻挠上级决定的执行,或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兵役法等行为,影响较坏;

  6.策划、组织、参与集体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或拉帮结派,造成单位或村(社区)矛盾复杂化;

  7.参与赌博、打架斗殴、盗窃等行为,受到执法机关处罚的;

  8.道德品质低下,生活作风不正派,或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

  9.有“三不”行为,即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10.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检监察部门、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

  三、不合格党员处置方式

  对认定的不合格党员,采取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党内除名等组织处置。

  (一)限期改正。对情节较轻或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不严重、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的不合格党员,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予以处置。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后经支部大会讨论,仍未达到合格党员标准的,一般不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时间,给予劝退处置,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二)劝其退党。情节较重,本人没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不接受党组织的帮助教育,不愿意改正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党内除名。对情节严重,在党内外造成较坏影响的,予以除名。对党员本人要求退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批准其退党,并宣布除名。对于有严重的政治、经济和其他问题,想通过退党逃避开除党籍而提出退党要求的,不能按退党处理,要坚持以纪律处分开除党籍。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的,视为自行脱党。对在预备期内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党支部要及时做好被处置党员的思想工作,并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做好教育工作。经教育提高,本人重新申请入党,符合党员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重新吸收入党。

  四、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

  不合格党员的认定要在基层党(工)委的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原则上在12月10日前完成全部工作流程。

  (一)个人自评。每位党员要对照党章规定、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和不合格党员十大表现,从思想、学习、工作、纪律和作风等方面查找问题,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分析原因,并紧密联系个人思想、工作实际进行自我鉴定,填写好《党员自我鉴定表》。

  (二)民主测评。召开由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参加的民主测评会。村(社区)党组织要召集不少于30名村(居)民代表参加,其他有条件的党组织也要召集本单位党员数量50%左右的群众代表(如单位员工、服务对象等)参加。会上,全体党员要结合近一年来个人思想、学习、工作、纪律和作风等情况向党组织和党员群众作口头述职。民主测评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支部评议。在开展民主测评的基础上,对不合格率超过30%的党员,支部要结合自评环节掌握的情况,对党员不合格行为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召开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下同)进行票决,若过半数支部委员认为该党员不合格,则提出初步处置意见。上级党(工)委可派出工作人员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

  (四)预审。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工)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工)委报县委组织部预审。

  (五)党员大会评定。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到会人数占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以上),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情况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凡是不合格率超过50%的党员,即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一半以上认为该党员不合格的,党支部可认定该党员为不合格党员。党支部要及时将评定结果报上级党(工)委审定。

  (六)审定。对作出限期整改的,由基层党(工)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工)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审查批准。

  (七)通报反馈。县委组织部、基层党(工)委审定后,党支部要及时将不合格党员处置决定反馈给不合格党员本人和支部其他党员,并进行书面公告。公告应张贴在党务公开栏或其他显著位置,时间不少于7天。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

  处置不合格党员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重,各基层党(工)委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部署,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通过建立工作指导组、派员参加下级党组织会议等途径加强对工作的指导把关,坚决防止走形式、出偏差,防止简单粗暴、宽严皆误,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科学评定,把握界限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管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要处理好组织处置和党纪处分之间的关系,对已经违反党纪的党员,由纪检部门处理,不能用组织处置来代替党纪处分。

  (三)严明纪律,扎实推进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不定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位淘汰。各基层党(工)委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对工作不负责任、处置不合格党员不及时的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要通报批评。对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这次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结束后,各基层党(工)委要认真做好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并填写好《党(工)委处置不合格党员情况汇总表》,于*月12日前报送县委组织部组织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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