荟聚奇文、博采众长、见贤思齐
当前位置:文库114 > 公文集锦 >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网站:文库114 | 时间:2019-05-31 14:47:54 | 移动端: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维护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营造优美、整洁、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及其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料、弃土、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依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县住建局负责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现场管理工作,要求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有资质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协议;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及堆放实施方案并落实责任;配合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对违规施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入不良记录。

  县公安局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过程中的车辆管理,确定运输路线和时段。

  县环保、运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统一管理、综合利用的原则,优先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承担处置的责任。

  第五条 鼓励以资源化循环利用方式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进行终端处置,逐步提高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水平。

  县政府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项目纳入循环产业发展规划,在项目审批、用地等方面进行扶持。

  鼓励引入社会资本进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建筑垃圾、工程 渣土运输由专业渣土清运公司统一运输管理。实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制度。

  企业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活动,应当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核准后方可从事运输活动。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核准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名录。

  第七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县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固定的办公和停放车辆、机械设备场所。

  (二)具有十辆以上专业运输车辆。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培训、运营、保养和应急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除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外,还应具备《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

  (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

  (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运输处置合同、消纳处置合同、运输合同。

  前款第(一)项规定提交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应当包括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地点、种类、数量、消纳场所等事项;建设单位未能确定消纳场所的,应当提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申请。

  第九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事项进行审核。符合处置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公安部门确定运输路线和时间,并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并按照运输车辆数量配发相应份数的处置证副本。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载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运输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及地点、排放期限、消纳场所、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线路、运输时间等事项。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处置证。

  第十条 涉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供电、电信、燃气、供水、排水、道路养护、绿化等工程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后,应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方可开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核准的消纳场卸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建设单位、土地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工地、自有场地的监管,因管理不善造成乱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当组织清理、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公安交警、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运输车辆通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违法行为查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等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管理人员,监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规范装运,确保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驶离。

  第十四条 运输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作业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工作,保证运输车辆安装的电子信息装置等设备正常、规范使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发现运输单位有违反处置规定行为的,应当要求运输单位立即改正;运输单位拒不改正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告,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处。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驶离建设工地、消纳场所前,应采取有效措施,实行密闭运输,确保车辆整洁,不抛洒滴漏,不污染路面,方可上路行驶。雨、雪、大风等灾害天气和重大活动期间,禁止运输。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有害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投诉和举报。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十八条 运输单位有下列违法行对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实行密闭或者覆盖运输;

  (二)运输车辆超载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三)运输单位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四)运输单位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五)出让、转借、涂改和仿造渣土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移送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核准许可或者颁发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利用职权要求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服务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执法裁量显失公平、公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接到投诉举报不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五)在联合执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对于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由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转载分享请保留原作者信息,谢谢!
链接地址:http://www.wk114.cn/wenku/4253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