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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办理流程

网站:文库114 | 时间:2019-05-27 10:33:11 | 移动端:城乡医疗救助办理流程

城乡医疗救助办理流程

  一、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可享受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第一步:向接诊的医院提供救助对象证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安徽省定期定量抚恤补助证》、《社会定期定量救济证》、《**公路伤残民工救济证》)、身份证、合作医疗就诊证(卡)或城镇医保就诊证(卡)。

  特困供养人员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须由所在地乡镇民政办出具介绍信;需要到县级医院治疗的,由乡镇民政办出具介绍信,经县低保局审核签章后,递交接诊医院。

  第二步:接诊医院根据救助对象提供的相关证明,核准信息后,首先按规定给予救助对象政策性优惠减免,再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报销,扣除大病商业保险赔付金额和优抚医疗补助,然后由接诊医院先行垫付救助资金,在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平台办理城乡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只需缴纳相应的个人承担费用。

  第三步:各定点医疗机构于每季度末与县低保局结算医疗救助垫付资金,在结算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患者本人的身份证、救助对象证明的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

  2、由救助对象本人签字和医院盖章的城乡医疗救助结算单原件;

  3、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商业保险赔付清单、优抚医疗补助结算单;

  4、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垫付明细表;

  5、出院小结。

  第四步:由县低保局和县财政局共同审核后,将医疗救助垫付资金拨付各对应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医疗保障机构。

  二、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县外或县内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结束后,未能通过“一站式”服务平台实施救助的,可按以下程序申请医疗救助:

  第一步:个人申请。救助对象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向所在地乡镇民政办申请:

  1、患者本人的身份证、救助对象证明的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

  2、病历、出院小结、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结算单、优抚医疗补助结算单;

  3、《**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表格要填写清楚、详细。

  第二步:乡镇民政办受理申请后,要及时通过内网查询填写或打印患者医疗保险补偿结算单、大病商业保险赔付清单等相关材料,并根据文件规定,通过入户调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和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所有申报材料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第三步:县民政局根据文件规定,核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并做出是否给予医疗救助的审批决定;

  第四步:县民政局将审核审批的结果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或网络在线银行打卡发放到户,并通知应予医疗救助的申请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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