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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网站:文库114 | 时间:2019-05-27 10:54:08 | 移动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安徽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县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县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 以工代赈项目资金按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使用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相关单位,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拟定资金分配方案,组织项目评审、督查、验收。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参加项目评审、督查、验收。

  (三)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扶贫资金项目的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参加项目评审、督查、验收。

  (四)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本区域内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申报、实施,组织行业站所对切块到乡镇的项目进行自验,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及质量。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范围包括:

  1、围绕培育壮大特色主导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推广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2、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贫困村组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小型水利工程、村组道路工程;支持贫困村村民活动中心建设、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3、围绕培育壮大新型农民经营主体,扶持带动扶贫对象脱贫致富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农家乐示范户发展。

  4、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开展扶贫助学,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非农技能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5、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村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

  6、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6、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7、交通工具及个人通信设备。

  8、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9、企业担保金。

  10、其他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六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渠道,加大整合支持贫困乡村各类资金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一)省、市明确要求扶持的有关专项项目, 按省、市有关要求进行分配。

  (二)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社会事业建设等资金,由县扶贫办、财政局根据省下达的资金及县级预算的扶贫资金总量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拟定资金安排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由扶贫办、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分配到相关项目实施单位。

  (三)切块到乡镇的项目资金按照因素分析法分配到各乡镇,由乡镇在申报的项目库中遴选实施项目,项目要求到村。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各乡镇行政村数、扶贫对象规模、农民人均纯收入、贫困程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采用县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各级有关扶贫开发政策和县对各乡镇的工作考核及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实施、验收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九条 建立扶贫项目库。在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县直行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突出重点、整合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等原则,在每年年终按照财政扶贫资金扶持范围和县拟安排的资金规模,编制行业项目计划书和乡镇项目计划书,并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县扶贫办、财政局建立第二年扶贫项目库。

  第十条 项目审批。省下达扶贫资金规模、县确定扶贫资金预算规模后,县扶贫办、财政局商县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从扶贫项目库中择优筛选项目,会同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选择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在相关媒体予以公示,并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下发文件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到村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实施方案并报县扶贫办、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各村驻村帮扶干部、包点乡镇干部是该村财政扶贫项目第一责任人,负责该村财政扶贫项目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制定实施方案报县扶贫办、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备案,并负责实施。县扶贫办、财政局及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切块到乡镇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行业站所验收,切块到部门的项目由县直行业部门组织验收。县扶贫办、财政局对乡镇及县直行业部门验收结果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30%;其它项目由各乡镇及有关项目实施单位先组织自验,在合格的基础上向县扶贫办上报申请验收报告、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量清单、项目资金收支决(结)算和项目总结,县扶贫办会同财政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现场验收。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建设执行公告公示制、合同管理制、监理制、招标投标制、资金报账制、项目审计制。

  (一)公告公示制。项目建设单位要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负责人、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受益人口、建设期限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二)合同制。项目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质量标准、合同价款、施工安全和违约责任。

  (三)监理制。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应引进专业监理单位进行质量监理;5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由乡、村和主管部门成立项目实施监督小组,对项目实施质量进行监督。

  (四)招标投标制。工程项目招标和货物、服务采购严格执行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岳政〔2013〕7号)和《岳西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岳西县人民政府第44号令)。

  (五)资金报账制。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按照《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办法》报账提款。到户项目资金一律通过一卡通进行发放,其它项目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或供应商。

  (六)项目审计制。单个项目扶贫资金10万元以上须经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扶贫资金使用坚持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不重复享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原则。

  第十六条 本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为一年,项目要按期建成,建设质量要达到规定标准。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需以正式文件向县扶贫办、财政局及相关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无故终止的,由县扶贫办和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资金。

  第十七条 县扶贫、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及基层站所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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