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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网站:文库114 | 时间:2019-05-28 14:29:33 | 移动端: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精神,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办法》(*政办〔201*〕6号)、《**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县健康脱贫工程综合医疗保障补充办法(暂行)》(*政办秘〔201*〕51号)的相关规定,为缓解群众因患重特大疾病返贫、致贫情况的发生,助力我县脱贫攻坚,结合实际,制定《<**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一、主要目标

  整合救助资源,利用临时救助政策,通过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再救助,提升救助标准,简化救助程序,建立健康医疗社会保障长效机制,防止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因医疗费用支出超出自身承受能力而返贫、致贫,助力打赢扶贫攻坚战。

  二、救助对象

  全县参加新农合的居民(以下新农合均包含农村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对象),因患重特大疾病在省内就医,医疗支出经新农合基金补偿、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351”兜底、“1579”再补偿、大病医疗补充商业保险,扣除平台募捐、社会捐赠、企业或单位赞助、社会救助等金额后,年度内合规费用支出仍超过1万元,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处于贫困边缘的人员。

  三、救助标准

  1、重特大疾病医疗再救助最高封顶线为10万元;

  2、对符合再救助条件的人员,经各种救助后,按个人年度自付合规费用减去1万元起付线后再分档救助:0—5万元的,按50%计算;5—8万元,按60%计算;8万元以上的,按70%计算。

  四、救助程序

  (一)个人申请。凡符合救助条件的病患对象,由患者本人或义务关系人向所在地乡镇服务大厅救助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诊断证明、乡镇卫生院打印的《参合居民医疗费用报补信息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填写《**县临时救助申请表》;

  (二)精准识别。申请医疗再救助对象精准识别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识别过程中应遵守公序良俗,坚持以下程序:

  1、民主评议。各乡镇对受理的再救助申请,由乡镇包村干部在患者所在村组织村“两委”,同时适当吸收正直、公正的老党员、组长、村民代表参与对患者申请内容真实性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村级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公示有异议的,应组织再调查、再核实,调查核实结果应书面回复申请人。

  2、乡镇审定。个人申请经民主评议无异议后,由乡镇分管扶贫工作的负责人牵头组织民政、财政、扶贫、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等单位经办工作人员集中审核,审核无异议的,报乡镇主要负责人审签。乡镇审核或审签结果有异议的,应再组织核查,并回复申请人。审签结果应公示5天以上。

  (三)县级审批。各乡镇将经精准审定后的申请,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于经测算,医疗再救助金额少于2000元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救助,再报民政局审批;医疗再救助金额大于20000元的,县民政局提出审批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核准。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1、重特大疾病医疗再救助资金列入临时救助资金管理,县财政按500万元/年预算增加临时救助资金,年度资金不足时由县级财政补齐。

  2、县民政部门每年预拨一定数额临时救助资金到乡镇民政基本户,用于支付乡镇人民政府先行救助,乡镇先行救助资金应通过金融部门打卡发放;县级审批资金由县低保局组织打卡发放。

  3、重特大疾病医疗再救助资金接受社会及个人捐赠,捐赠款应根据捐赠者个人意愿使用;

  4、重特大疾病医疗再救助资金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加强组织领导

  1、乡镇应成立重特大疾病医疗再救助领导小组,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临时救助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再救助申请对象精准识别机制。

  2、县级民政、财政、卫计委、扶贫办等部门要加强领导及信息沟通,通力协作,按部门职责为乡镇精准识别提供技术支持。

  3、加大监督和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对象准确和资金安全。对在工作中违反规定,存在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行为的,一经查实,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补充规定》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补充规定》自2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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