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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网站:文库114 | 时间:2019-05-31 15:11:28 | 移动端: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县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性重特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为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和《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陇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县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重大动物疫病等自然灾害(以下简称“灾害”)的政府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我县毗邻县(区)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并对我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依据本预案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2)坚持综合协调,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

  (4) 坚持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和社会力量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县减灾委员会

  *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组织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协调灾害预警预报,开展应急响应、紧急救援、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协调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指导乡镇开展防灾减灾等工作,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县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任县减灾委主任。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灾害预警预报

  3.1.1 县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水务局的旱情、汛情预警信息,县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县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县林业局的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县农牧局的生物灾害、重大动物疫病和草原火灾预警信息等,应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3.1.2 担负灾害信息预警预报任务的单位应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数据进行分析预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发出灾害预警信息。履行救灾职责的单位应加强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1.3 根据灾害预警预判,县减灾委和有关乡镇政府对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生活救助的,要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通知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启动预警响应,按照县委、县政府部署向社会发布灾害预警响应启动情况信息。

  3.2 灾害信息共享

  担负灾害预警预报任务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其他成员单位和可能受影响的乡镇政府通报预警信息,指导其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准备。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发布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民政局、乡镇民政办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依据本部门、本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主要灾情指标数据的统计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送

  自然灾害灾情报送系统是国家民政部研发、并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自然灾害灾情信息采集、上报和管理业务平台。本县境内突发自然灾害后,县民政局、乡(镇)民政办可在自然灾害灾情报送功能区上报灾害信息。

  4.1.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详见附件2)。

  4.1.2 灾情信息报告的时间:发生自然灾害后县级民政部门必须在灾情发生后2小时内完成灾情初报的上报工作。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受灾的村(居)委会灾害信息员要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灾情信息报告乡镇政府或者乡镇民政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灾情报送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将已掌握的受灾情况报告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将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报送系统》中创建灾情初报,乡镇政府要在县级民政局灾情初报创建后1小时内,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报送系统》完成本辖区灾情初报数据的收集、汇总和填报工作。县民政局将在自然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把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民政局和县政府报告。对于因灾暂时不能通过灾情报送系统上报灾情的乡镇,可以由县民政局进行代报,(需要注意的是:在灾情报送系统中,灾情初报、核报,必须是县级创建后,乡镇才可以在系统中看到并填报相关数据)。

  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因灾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人口)的,乡镇政府应立即向县民政局和县应急办报告,县民政局对情况核实、汇总后2小时内上报市民政局和县政府,同时报省民政厅;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人口)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民政局接报后立即上报县政府、市民政局、省民政厅。

  4.1.3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要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当灾情发展变化迅速时,要及时上报灾情续报。乡镇每天8时前向县民政局报告灾情。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前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县民政局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县政府、市民政局报告。

  4.1.4 对于干旱灾害,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1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1.5 灾情信息报告的要求:灾情信息主要以灾情快报的方式来体现,具体分为灾情初报、灾情续报、灾情核报。灾情快报的要求(详见附件3)。

  灾害信息报送按照不同的行政层级和管辖范围,采取逐级审核、逐级汇总、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村和社区处于灾害发生第一现场,第一时间感受和体验灾害,是灾害信息的最直接、最基本、最可靠的来源。基层灾害信息直接影响县、乡两级对灾害影响范围、灾情轻重、灾害损失等灾害情况的初步判断。根据不同的行政层级和管辖范围,各级政府机构迅速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本辖区受灾情况,通过逐级汇报,形成覆盖整个受灾区域的灾害过程完整信息,为上级部门的救灾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4.2 灾情信息管理

  4.2.1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或者县民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2 县民政局、乡(镇)民政办在灾情核定后,应建立与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中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倒塌损坏房屋一览表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数据一致的档案台账,为灾后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3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重点新闻网站和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信息发布责任主体: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灾害灾情信息,由县政府统一部署进行发布。灾害简要灾情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安排、抗灾救灾、灾害监测预警、灾情调查统计、灾害损失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划分为4个等级。Ⅰ级响应由县长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长)组织协调。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单位的职责。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含失踪)2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或3000户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20%以上,或6万人以上。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领导)向县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通知县减灾委副主任、各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政府,同时向市民政局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害应急救助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提出救灾方案。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邀请省、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受灾乡镇在查灾、核灾的同时,要做好灾情的上报工作。

  (3)根据县政府安排部署,县直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4)军队、武警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5)根据受灾乡镇政府的申请,县民政局与县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根据灾区需求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发放,并向省、市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6)交通运输等部门及时疏通生命、物资救援通道,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县卫计局开启生命救援应急通道,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8)县发展改革局、县农牧局、县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

  (9)省、市减灾委启动自然灾害应急级响应的,按照省、市政府有关部署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未启动自然灾害应急级响应的,按照县政府部署安排,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10)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及时汇总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4.5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向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县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并通知县减灾委副主任、各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政府,同时向县长、市民政局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领导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县减灾委主任召集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害应急救助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提出救灾方案。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邀请省、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受灾乡镇在查灾、核灾的同时,要做好灾情的上报工作。

  根据县减灾委主任安排部署,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县人武部门根据县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县、乡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5)根据受灾乡镇政府的申请,县民政局与县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根据灾区需求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发放,并向省、市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6)交通运输等部门及时疏通生命、物资救援通道,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县卫计局开启生命救援应急通道,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8)县发展改革局、县农牧局、县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县政府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民政局、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县减灾委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省、市减灾委启动自然灾害应急级响应的,按照省、市政府有关部署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10)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及时汇总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3万人以上、4.5万人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副主任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Ⅲ级响应,并通知县减灾委其他副主任、各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政府,同时向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领导)、市民政局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安排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与受灾乡镇政府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受灾乡镇在查灾、核灾的同时,要做好灾情的上报工作。

  由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组织协调辖区内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根据受灾乡镇政府的申请,县民政局与县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根据灾区需求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必要时向省、市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6)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救灾人员,救灾物资运送通道的保障工作;县卫计局开启生命救援应急通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8)县发展改革局、县农牧局、县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

  (9)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县政府指示,核定灾害损失,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11)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5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8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 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并通知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政府,同时向县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市民政局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由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县减灾委办公室与受灾乡镇政府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受灾乡镇在查灾、核灾的同时,要做好灾情的上报工作。

  按灾情、险情实际需要组织协调辖区内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根据受灾乡镇政府的申请,县民政局与县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根据灾区需求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必要时向省、市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救灾人员,救灾物资运送通道的保障工作;县卫计局开启生命救援应急通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县农牧局、县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

  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灾情稳定后,根据县政府指示,核定灾害损失,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且灾情危害严重,救灾环境恶劣,存在较大次生灾害可能,对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应急响应启动决定者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政府开展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评估,提出过渡期救助需求、标准和时限,上报县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

  6.1.2 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向省、市财政、民政部门申请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同时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受灾乡镇灾民救助工作情况。

  6.1.3 县民政局指导受灾乡镇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和资金发放工作,并按要求建立健全救助人口台账和资金发放台账。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并向县政府和市民政部门上报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情况报告。

  6.2 冬春救助

  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乡镇民政办每年9月中旬开始调查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10月10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冬、春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台账》,经乡镇政府批准后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10月15日前,核实、评估全县因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制定县级救助工作方案,编制、汇总全县《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台账》,上报市民政局备案。并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将冬春受灾群众生活情况和请款报告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6.2.2 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吃饭、穿衣、取暖和因灾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冬春救助期间县级接到省上下拨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后,县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全县受灾群众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及时分解下拨资金,受灾乡镇通过“一折统”形式,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救助资金发放到户。

  6.2.3 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可通过县民政局开展的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解决。县减灾委办公室在冬春救助时段的中期和终期,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县冬春救助工作绩效评估。冬春救助工作结束后,受灾乡镇要向县民政局上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台账,并做好了救助资金核销工作。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在受灾群众自有资金的基础上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灾情稳定后,按照县政府灾后重建工作统一部署,民政局根据受灾乡镇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安排受灾乡镇建立、健全因灾倒损住房台帐,上报重建户名单,并协同县财政局向上级民政、财政部门提出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资金到位后,按县级灾后住房重建实施方案要求和步骤组织辖区群众开展灾民住房重建工作。

  6.3.2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民政局。

  6.3.3 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县规划局、国土局负责指导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县减灾委要充分发挥作用,建立健全应急救助指挥平台,配备专业人员。

  7.2 资金保障

  按照灾害救助工作分级负责、灾害救助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县级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除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救灾资金外,要根据本地历年灾害发生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救灾资金,并在发生重大灾情时及时调整,同时安排必要的救灾工作经费。

  7.2.1 县政府要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灾害救助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2.2 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7.2.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财政安排的预备费应重点用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不发生问题。

  7.2.4 县政府要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实际水平等因素,逐步提高灾害救助资金补助标准,建立灾害救助资金合理增长机制。

  7.3 物资保障

  县民政局按照省、市民政部门规划,加快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县政府应当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救灾应急物资。

  7.3.1 完善省、市、县三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库体系。县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县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和其他生活类救助物资等。

  7.3.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供应商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3.3 按照中央、省、市级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和储备库建设,规范救灾物资采购,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完善救灾物资管理发放制度。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运和运输制度。

  7.4 通信和信息保障

  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络抢修恢复,保障灾害情况下的通信指挥调度畅通。

  县民政局应加强县、乡灾害信息管理数据库建设和管理,确保灾情信息数据全面准确,报送及时畅通。

  7.5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1 县减灾委有关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政府要建立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5.2 县民政局、乡镇政府要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6 人力资源保障

  7.6.1 加强各类灾害救援专业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有序发挥积极作用。

  7.6.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地震、气象、水务、农业、林业、卫生计生、商务、安监等涉灾部门,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核查灾情,指导救灾救助等灾害管理工作。

  7.6.3 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村(居)委会三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委会和重点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县、乡镇应当分级负责每年对各级灾害应急救助组织管理人员、灾情信息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进行培训。

  7.7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救助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8 科技保障

  7.8.1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地震、气象、水务、农业、林业、卫生计生、商务、安监等涉灾部门开展灾害风险调查,依托国家、省、市、县各类灾害监测系统,建立健全灾害监测、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8.2 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政策理论研究。

  7.9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科学防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灾害救助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力量的培训。

  8 附 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县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跟踪问效。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

  8.2.1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提请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对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8.2.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预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迟报、虚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

  (2)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的;

  (3)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4)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5)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8.2.3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民政、财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4 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5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和重大动物疫病等。

  受灾地区一次灾害过程损失程度达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Ⅳ级响应条件的,视为重大灾害;达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Ⅲ级以上、《陇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Ⅳ级以上响应条件的,视为特大灾害;达不到县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条件的,视为一般灾害。

  遇有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灾害事件,按照县政府部署,可按照特别重大、重大灾害进行救助。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4 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5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8.5.1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适时修订,修订后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8.5.2 乡镇民政办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完善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同时报县民政局备案。

  8.6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附件:1. *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2. 灾情信息报告主要指标

  3. 灾情快报的要求

  附件1:*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上报灾害信息和灾害救助工作情况;负责向县政府领导报送灾害救助工作文件、信息,转办、督办市、县领导批示;承办县政府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全县突发性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核各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应急管理信息收集、发布和调研工作;负责协调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单位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出台防灾减灾政策和灾害救助应急措施。

  县民政局(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核查、报告全县灾情;按照县政府安排发布灾情信息;指导、协助乡镇政府做好转移、安置、慰问受灾群众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申请、分配、管理中央、省、市下拨和县本级的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及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做好灾后过渡期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负责县级生活类灾害应急救助物资储备;负责指导农村居民房屋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负责与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与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负责指导、协调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负责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县人武部:在县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调配驻成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与救灾工作,解救受灾群众、排控重大险情、保护重要目标、抢运人员物资,实施专业救援,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协助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武警*县中队:负责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运重要物资,抢修公共基础设施,参加医疗救护、疫情防控、心理疏导,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协助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维护灾区应急期间社会及交通秩序。

  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情信息发布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灾后重建规划,争取年度国家和省、市防灾减灾建设项目投资,安排重点防灾减灾项目,组织减灾工程建设设计、立项和建设、验收工作;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采取措施维护灾区市场物价秩序。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调查,分析论证地质灾害成因、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协助开展抢险救灾;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演练;负责指导土地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水务局:负责旱洪灾害信息预报和信息灾害发布;组织、协调、指导全县抗旱防汛及水利工程设施抢险工作;负责抗旱防汛物资的调度、储备和应急调运;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和重建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开展抗旱减灾、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负责指导水利设施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抢修被毁公路,确保救灾人员、受灾群众、物资运输的畅通;会同县民政局为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开通绿色通道;组织协调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指导道路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卫计局:负责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因灾伤病人员救治、饮用水和公共卫生监督、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病、传染病等各类疫情疫病的防治措施知识宣传,开展灾区群众健康教育;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设施设备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农牧局:负责结合全县农业实际,提出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组织全县农作物重大病虫害、低温冷冻防治以及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的检测、预测、预警和防御研究工作以及相关科普宣传工作;组织灾后农牧业生产恢复,因灾死亡畜禽的无害处理;负责指导农牧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和减灾工作实际需要,将防灾减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安排县级灾害救助资金,与县民政局配合向省、市财政部门申请灾害生活补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制定完善各种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管理办法,按规定管理分配并及时拨付中央、省、市灾害救助补助资金,与监察、审计等部门配合加强对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设防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及居民房屋和非住宅用房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灾区共同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演练;负责指导学校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工信局: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运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衔接,协调储备物资的应急调度工作;负责保障灾后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负责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电力企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森林火灾监测预警、火灾扑救、应急物资储备;负责沙尘暴灾害应急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指挥和协调;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以及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负责森林火灾、病虫害、沙尘暴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负责指导林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环保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害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配合开展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应急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出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内容的处置意见,配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及其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负责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指导气象监测站台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气象监测站台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并提出救灾意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规划;负责地震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工作;负责指导地震监测台站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地震监测台站灾害损失统计数据;负责已发生地震灾害的信息发布。

  县商务局:协助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负责指导商贸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科技局:负责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支持灾害监测预警及评估技术研究,加强遥感、无人机、地理信息系统、物联网、大数据等高新技术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提升减灾救灾科技支撑能力。

  县文体广局:负责督促检查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防灾和应急救助日常演练、提高应急救助水平;督促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在灾害中做好公共文化场所的群众疏散和应急自救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做好灾害中图书文献资料和文物的抢救和保护;指导、协调做好灾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工作;指导做好灾后重建文化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以及开展防灾减灾主题宣传活动;负责指导广电系统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损统计数据。

  县工商局: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中扶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相关优惠政策,简化手续;维护灾后市场秩序,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行为,重点加大食品市场、建材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灾后市场商品质量安全;按职责协调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做好平抑市场物价等工作,确保灾后市场供应安全有序,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县安监局:负责因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为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提供依据。

  县粮食局: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重点做好组织粮源、企业粮油加工和销售等工作。协调灾区粮食调运,保证灾区群众生活。

  县规划局:负责灾后重建城乡规划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县扶贫办:负责引导灾害易发贫困地区在制定扶贫产业规划和扶贫项目论证中,立足防灾减灾理念,鼓励发展抗干旱、低温、防雹且有利于保护生态的农业产业;对因灾返贫人口及时摸底登记、建档立卡,列为扶贫工作对象,加大扶持力度。

  县科协:开展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和新科技、新技术在防灾救灾领域的推广普及工作。

  县红十字会:参与灾害救助,开展救灾捐助和现场伤员救治等工作,宣传普及群众性自救互救、逃生避险知识。

  县电力公司:接受国家和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及时修复受灾地区因灾受损的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及时掌握受灾地区电网受损情况,提供重要用户及居民安置点临时电源,配合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救灾资金物资接收、使用和发放实行监督;对政府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查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县审计局:负责对减灾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附件2:灾情信息报告主要指标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主要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毁坏农业设施面积;因灾死亡畜禽数量、受伤畜禽数量;倒塌房屋户数、间数,损坏(分严重和一般)房屋户数、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助情况包括以下主要指标:需口粮救助人口;需衣被救助人口;需取暖救助人口;需其他生活救助人口;需重建和维修住房户数、间数。

  3.因灾已救助情况包括以下主要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公房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安排口粮救助人口;已安排衣被救助人口;已安排取暖救助人口、其他已安排政府生活救助人口;已安排恢复重建补助款;已恢复住房户数、间数。

  附件3:灾情快报的要求

  自然灾害快报分为灾情初报、灾情续报、灾情核报,发生自然灾害后,受灾乡镇要在查灾、核灾的同时,高度重视灾情报送工作,严格按照灾情上报的内容、步骤和时限要求,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

  1.灾情初报:要体现灾情报告的及时性,要求“及时、明了”。只对已确定的灾情进行上报,灾情数据不一定要详细,但要尽可能详细的描写灾情背景、灾害特点、灾害过程,尽可能准确的填写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其余指标可在续报和核报中补充填报,避免将灾情初报报成核报。

  2.灾情续报:要体现灾情报告的规范性,要求“连续、详实” 。必须逐渐详实灾情数据,同时上报救灾工作。及时上报灾情预测趋势和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和采取的措施、应急响应启动、应急救灾款物投入等情况。 同时要上报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

  3.灾情核报:要体现灾情报告的准确性,要求:“全面、准确”。灾情稳定后,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校核受灾人口、因灾伤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房屋倒损数量、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关键指标后上报灾情核报,各项灾情数据要符合逻辑,确保灾情数据的统一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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